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甲因為平日相當繁忙,故與乙之間訂立概括委任契約協助處理事務,以減輕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既然訂立委任契約,所以必然同時發生事務處理權之授與,否則乙無法處理事務
- B 委任契約可為有償契約,亦可為無償契約。故乙若受有報酬,處理委任事務時,除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
- C 雖然是概括委任,若乙要幫甲所有而空著未使用之房屋出租於丙,打算訂定為期 3 年之租賃契約,應得到甲之特別授權
- D 甲乙於委任契約中,未特別約定應由乙親自處理事務時,乙得隨時委任丁代為處理事務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民法委任章節中,『概括委任』的受任人權限是否受到法律限制?請特別研讀民法第 $534$ 條,針對特定行為(如不動產之處分、抵押或租賃)是否需要取得委任人之『特別授權』?特別是不動產租賃期限若『逾』多少年時,法律會要求更高的授權密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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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的答案完全正確,而且法律思維很清晰呢!
- 觀念釐清:
- 正確選項 (C):你完美掌握了《民法》第 534 條第 4 款的精髓!當乙受概括委任時,如果他要幫甲訂定「不動產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像本題的 3 年租約),就必須取得甲的特別授權。這就像是你請朋友幫你買東西,一般小東西他可以自己決定,但要買很貴重的房子或車子,就一定要先問過你,對吧?你把這個關鍵點抓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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