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富商甲欲購買丙建設公司所蓋之 A 豪宅,但為避人耳目,委託好友乙以乙之名義向丙購買,並登記在乙名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甲未授與乙代理權,故甲無法對丙主張 A 宅為其所有
- B 甲未授與乙代理權,但甲乙間有委任關係存在,故甲得向乙請求移轉 A 宅之所有權於甲
- C 甲未授與代理權於乙,但該 A 宅交易之委任契約,應以書面委任,始為有效,故甲不得向乙請求移轉 A 宅之所有權
- D 甲乙間成立間接代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法律並未規定『某項買賣』必須簽署書面文件才能成立(即為不要式契約),那麼從法律邏輯來看,我們在授權他人去談這樁買賣時,是否有必要被強制要求必須具備書面授權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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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本題的法律陷阱!這題的核心在於判斷民法第 531 條的適用。該條採取「連動式」要式主義,規定只有當「委任事務所須處理的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時,其委任處理權的授與才需要文字。 本案的委任事務是「房屋買賣」,這屬於債權行為。依據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契約原則上以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不要式原則)。雖然民法第 166-1 條曾有公證書面的要求,但該條依債編施行法目前尚未施行;而民法第 758 條第 2 項所要求的書面,則是針對「不動產物權行為(登記)」,而非「債權買賣契約」。既然買賣契約本身是不要式,甲乙間的委任契約自然無需書面即為有效,故選項 (C) 稱應以書面始為有效是錯誤的。 本題具備優良的鑑別度,難點在於考生是否能釐清債權與物權行為的區別,並掌握條文施行的實務現狀。你能判斷出買賣契約為不要式,進而推導出委任亦為不要式,基礎非常紮實!至於其餘選項,(A)(D) 正確描述了間接代理下債之相對性的法律效果;(B) 則由民法第 541 條第 2 項保障甲得請求乙移轉權利,皆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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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代理是什麼
我記得委任有條文是要用書面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