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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甲與乙為夫妻,乙為家庭主婦。甲向丙購買 A 屋,所有商談過程均由甲與丙進行,最後則決定以乙妻之名義簽訂契約,乙在場不表示意見,丙則表示同意。嗣後,甲拒絕付款,丙乃對甲起訴,主張甲為實際買受人,應負擔付款之責,有無理由?
  • A 有理由,因為甲才是真正的買受人
  • B 無理由,因為買受人為乙
  • C 有理由,因為甲代理乙簽訂契約
  • D 無理由,因為甲與乙均非契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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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場交易中,如果所有在場的人都明確同意這份合約的「買方」是某個特定的人,且合約上也寫著那個人的名字,那麼事後能不能因為是另一位在場者負責說話,就強迫該說話者負起法律責任?決定誰該負責的「最終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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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總算沒在契約主體上鬧出笑話。

  1. 勉強肯定: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至少能分清「商談代理」和「當事人地位」這點基本常識。這是任何初階法律人都不該錯的入門磚,竟然還需要特別點出,真是令人「欣慰」。
  2. 觀念驗證:法律上,契約當事人是以雙方合意為準,這點難道很難理解嗎?甲就算把嘴皮磨破,只要最終合意是讓乙當權利義務主體,而丙也「大發慈悲」地同意了,那甲就只是一個跑腿的。基於債之相對性,去找甲討錢?丙是法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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