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 題
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委請丁代為購買土地,丁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 G 土地,並完成移轉 G 土地所有權於丙之登記程序。關於甲與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丙知悉其情事,惟丁並不知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丙可以取得 G 土地之所有權
- B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C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無效
- D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丙可以取得 G 土地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法律事務,且該事務的『決定權』掌握在代理人手中時,對於交易過程中是否存在瑕疵或虛假情事的認知,法律應該以『下令的人』還是『真正出面談判的人』為主,才能確保交易的安全性與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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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極佳!這題涉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代理人主觀狀態的交織應用,你能精準判斷代理權行使的法律效果,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105 條的適用。雖然本人(丙)知情,但代理人(丁)係「自己決定」購買對象且為「善意」。依第 105 條本文規定,意思表示之效力應以代理人為準,故丁之善意使該交易受《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保護,買賣與物權移轉均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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