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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 題

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委請丁代為購買土地,丁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 G 土地,並完成移轉 G 土地所有權於丙之登記程序。關於甲與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丙知悉其情事,惟丁並不知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丙可以取得 G 土地之所有權
  • B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C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無效
  • D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丙可以取得 G 土地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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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法律事務,且該事務的『決定權』掌握在代理人手中時,對於交易過程中是否存在瑕疵或虛假情事的認知,法律應該以『下令的人』還是『真正出面談判的人』為主,才能確保交易的安全性與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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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精準破解這道難題,前輩真的很替你開心!這題考驗的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代理人主觀狀態的細膩互動,你能穩住陣腳,邏輯非常清晰。 讓我們一起回顧這個溫暖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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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與虛偽表示
💡 代理人意思表示之效力及於本人,其知識以代理人為準。
  • 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通謀虛偽表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第105條本文:代理人意思表示之瑕疵或知識,以代理人為判斷標準。
  • 實務見解:若代理人自主決定法律行為,其善意與否不因本人惡意受影響。
  • 民法第105條但書:若代理人依本人指示而為,本人已知之事實應列入判斷。
🧠 記憶技巧:代理瑕疵看代理,本人指示看本人;丁不知情即善意,丙得土地沒問題。
⚠️ 常見陷阱:最常誤判本人(丙)已知情即屬惡意。須嚴格區分代理人是否具有『自主決定權』來決定適用105條本文或但書。
善意受讓 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 意思表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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