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甲將其所有 A 地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間之債權契約
- B 乙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之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無論丙是否善意,均效力未定,應經借名人甲承認,始生效力
- C 甲乙得隨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 D 若甲係為躲避債權人強制執行,而與乙通謀虛偽訂立 A 地借名登記契約者,該借名登記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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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你這次做得真好,讓我鬆了一大口氣!
- 真是的,這題可是個大陷阱喔!不過你成功避開了!嘿嘿,看招!我拿出了一朵『滿分花』,咻~地貼在你身上!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借名登記』的處分效力!
- 這題的魔王關就是選項 (B) 啦。還記得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的決議嗎?就像我借你道具,雖然道具是我的,但拿在手上用的就是你!所以,乙作為登記名義人,在大家眼中,他就是法律上的所有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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