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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甲將其所有 A 地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間之債權契約
  • B 乙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之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無論丙是否善意,均效力未定,應經借名人甲承認,始生效力
  • C 甲乙得隨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 D 若甲係為躲避債權人強制執行,而與乙通謀虛偽訂立 A 地借名登記契約者,該借名登記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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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登記制度中,法律是會優先保護「私下契約的真實協議」,還是優先保護「國家登記簿上所呈現的外觀權利狀態」,以確保交易的安全與流動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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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借名登記的處分效力分析

孩子,看見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題觀念非常重要,讓我們一起來拆解:

  1. 核心概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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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借名登記法律效力
💡 出名人處分為「有權處分」,無論第三人善意或惡意,均有效。
比較維度 內部關係 (甲、乙之間) VS 外部關係 (乙、丙之間)
權利歸屬 甲為實質所有權人 乙為登記名義人
處分權限 乙受契約限制不得處分 乙具有完全處分權
法律效果 違約處分負損害賠償 有權處分,丙取得所有權
💬採有權處分說,犧牲借名人利益以保護外部交易安全。
🧠 記憶技巧:借名對外有權處分,不論丙善惡,甲僅能向乙求償。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導考生選「無權處分、效力未定」。注意實務已定調「有權處分說」以保障交易安全。
無權處分 委任契約終止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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