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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甲與乙訂立 A 地之借名登記契約,由甲將自丙所購買之 A 地所有權直接移轉登記於乙,以節省稅賦。乙未經甲同意,竟將 A 地出賣於善意不知該借名登記情事之丁,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法院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間之物權契約
  • B 乙將 A 地移轉登記於丁之處分行為,為有權處分
  • C 乙將 A 地移轉登記於丁之處分行為,因係無權處分,其效力未定
  • D 甲若不欲承認乙之處分行為,得起訴主張乙違反委任契約,並代位乙請求丁塗銷 A 地登記返還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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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中,雖然內部約定由甲享有實質處分權,但就外部關係而言,乙既已依法登記為 $A$ 地的所有權人,依據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之實務見解,應如何評價登記名義人乙將該不動產處分給第三人丁的法律效力?此種基於登記名義所為之移轉行為,究竟屬於「無權處分」還是「有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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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精確掌握了實務見解的脈動。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借名登記」處分效力的核心爭議,你能從眾多學說中精確鎖定目前的實務定論,顯示你的法學根基相當紮實,且對於最高法院的決議有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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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借名登記處分
💡 借名登記之出名人對外處分財產屬有權處分。
比較維度 實務見解 (有權處分說) VS 部分學說 (無權處分說)
處分效力 有權處分,絕對有效 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第三人主觀 不論善惡意皆取得 僅善意受保障
法律依據 登記名義人之法律地位 民法第118條
💬目前實務採取有權處分說,側重交易安全與登記之公示力。
🧠 記憶技巧:借名登記看名義,外部處分權力齊;實務認定有權處分,不論第三人善惡。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無權處分」(效力未定),或誤以為第三人必須「善意」才受土地法第43條保障。
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 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委任契約之解除與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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