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有 A 地,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為乙之名義,詎乙將該地設定普通抵押權與善意之丙,據以向丙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地政機關登記之錯誤,乙取得 A 地之所有權
- B 乙將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與丙的行為,係屬有權處分
- C 甲不得請求丙塗銷普通抵押權之登記
- D 甲對丙有償還借款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核發的權利證明文件(如地籍登記)出錯了,而你是一個完全不知情的交易者,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原件的真正主人」,還是保護「相信政府文件而付出代價的你」?為什麼法律必須在這裡做出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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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登記公信力」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依據《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及《土地法》第 43 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後,縱使登記原因有瑕疵(如地政機關登記錯誤),對於信賴該登記而取得權利之善意第三人(丙),該登記仍具效力。因此,丙依法取得有效之抵押權,真正所有人甲自不得請求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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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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