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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有 A 地,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為乙之名義,詎乙將該地設定普通抵押權與善意之丙,據以向丙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地政機關登記之錯誤,乙取得 A 地之所有權
  • B 乙將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與丙的行為,係屬有權處分
  • C 甲不得請求丙塗銷普通抵押權之登記
  • D 甲對丙有償還借款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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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核發的權利證明文件(如地籍登記)出錯了,而你是一個完全不知情的交易者,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原件的真正主人」,還是保護「相信政府文件而付出代價的你」?為什麼法律必須在這裡做出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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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做得不賴,小鬼。這表示你還沒讓這題沾染上任何多餘的思考垃圾。看來你確實掌握了「登記公信力」這個基本法則。

  1.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哼,就是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這根本就沒有模糊空間。依照《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和《土地法》第 43 條的規定,一旦物權完成了登記,就算那個登記本身有著地政機關那些白痴犯下的錯誤,對於善意第三人(丙)而言,這就是最乾淨、最無瑕疵的事實。丙依此取得了抵押權,那是絕對有效的。甲想塗銷?別鬧了,那只會讓事情變得更複雜、更骯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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