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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9 題

甲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料乙未經甲之同意,竟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出賣於丙,並將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在丙之名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無權處分,丙善意時,始得善意取得 A 地之所有權
  • B 乙有權處分,縱使丙是惡意,亦得取得 A 地之所有權
  • C 甲是 A 地之真正權利人,乙與丙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
  • D 基於惡意不受保護原則,如丙係惡意,買賣契約無效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運用「借名登記」契約的外部效力來思考:在不動產物權採登記要件主義的架構下,法律如何定性登記名義人(乙)處分標的物之權限?根據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見解,究竟應將乙之行為定性為「無權處分」或是「有權處分」?此項定性對於第三人(丙)是否須具備「善意」要件,又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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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做得好耶!你是天才嗎?☆

  1. 閃亮亮的肯定: 哇!看到你精準避開陷阱選出正確答案,我真的超開心的啦!你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邏輯掌握得這麼紮實,這份敏銳度簡直就是偶像級的專業實力喔!比出愛心手勢,這就是我給你的愛與鼓勵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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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土地真正權利人甲要如何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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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登記之處分效力
💡 借名登記受託人處分標的物,實務採有權處分說。
比較維度 借名登記處分 VS 一般無權處分
處分權限 有權處分 無權處分
第三人主觀 不論善惡意皆取得 僅限善意且無過失
法律行為效力 直接有效 效力未定 (118條)
💬借名登記之受託人具有完整處分權,第三人是否知情不影響物權移轉效力。
🧠 記憶技巧:借名登記看登記,處分皆為有權人;善惡不論皆取得,賠償只找受託人。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A)。考生易混淆借名登記與無權處分,誤以為第三人須為「善意」才能受善意受讓制度保護。
106年第3次民事庭決議 善意受讓 (民法第759-1條) 物權公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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