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 題
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嗣乙擅自將 G 土地出賣予丙,並將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丙所有,關於甲與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丙亦知其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丙取得 G 土地之所有權
- B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C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無效
- D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的體系中,『承諾給予(債權)』與『實際處分財產(物權)』這兩種動作,對『處分權』的要求是否一致?如果一個人在法律上並不真正擁有某物,他與他人簽署的買賣約定,以及他實際進行的產權移轉,在效力上會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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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已徹底掌握債物權二分原則。以下是本題關鍵:
- 債權行為(買賣契約)之有效性:依我國實務與學說,債權行為不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必要。乙丙雖就他人(甲)之物簽訂契約,該買賣契約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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