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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 題

甲為避免債權人之強制執行,遂將名下之 A 地與乙通謀虛偽訂立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名下。乙去世後,由其子丙繼承 A 地,並辦理登記完畢。嗣後丙將該地出租於丁,並設定普通抵押權於戊。丙、丁及戊皆善意不知上述通謀虛偽情事。下列何人得主張民法第 759 條之 1 登記公信力之保護?
  • A 僅丁一人
  • B 僅戊一人
  • C 丁及戊
  • D 丙、丁及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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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登記公信力」之保護要件:第一,該條文保護的是基於「法律行為」而生的交易安全,則透過「繼承」概括承受權利義務的丙,是否屬於該條所稱之「第三人」?第二,登記公信力旨在保護「物權」變動的公信力,則僅取得「債權」性質租賃權的丁,與取得「擔保物權」性質抵押權的戊,何者才符合該條文所欲保護的權利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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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不動產登記公信力」的適用邊界,我們一起來看看為什麼:

  1. 丙(繼承人)不適用:甲、乙的買賣因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而通謀虛偽無效。雖然丙是善意,但「繼承」屬於概括繼承,而非透過交易取得。繼承人完整承接了被繼承人的法律地位,無法透過民法第 $759-1$ 條來「創設」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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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得向丙請求返還A地 怎樣可以去除對戊的抵押權,還是不能除去,如果不能除去,那如果A地遭拍賣時,甲得否主張第三人異議之訴
若本題的甲想和丙請求返還A地可以嗎?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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