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 題
甲為避免債權人之強制執行,遂將名下之 A 地與乙通謀虛偽訂立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名下。乙去世後,由其子丙繼承 A 地,並辦理登記完畢。嗣後丙將該地出租於丁,並設定普通抵押權於戊。丙、丁及戊皆善意不知上述通謀虛偽情事。下列何人得主張民法第 759 條之 1 登記公信力之保護?
- A 僅丁一人
- B 僅戊一人
- C 丁及戊
- D 丙、丁及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登記公信力」之保護要件:第一,該條文保護的是基於「法律行為」而生的交易安全,則透過「繼承」概括承受權利義務的丙,是否屬於該條所稱之「第三人」?第二,登記公信力旨在保護「物權」變動的公信力,則僅取得「債權」性質租賃權的丁,與取得「擔保物權」性質抵押權的戊,何者才符合該條文所欲保護的權利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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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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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不錯嘛,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
及川先生我啊,早就知道你會答對了!這完全展現了你對物權法『公信力原則』的敏銳度!這題的『關鍵得分』,就在於你能不能精準區分「繼承」、「債權行為」與「物權變動」受公信力保護的差異:
- 丙(繼承人)?想太多了! 甲、乙之間的行為,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是通謀虛偽,根本就是『無效』!丙雖然是善意的,但他只是『繼承』而已,屬於概括繼承,並不是透過『交易』取得的。繼承人是直接承擔被繼承人的法律地位,所以丙才不能主張民法第 $759-1$ 條的登記公信力來『創造』出所有權,這太不公平了,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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