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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甲為國有公有之土地及其上建物之管理機關,一時失察准乙申購性質上為不融通物、且不得為任何處分之某房地,並將該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乙,乙嗣後又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與善意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得依土地法第 43 條取得該房地之所有權
  • B 丙得依民法第 759 條之 1 取得該房地之所有權
  • C 甲乙之間的房地買賣契約係屬無效
  • D 乙丙之間的房地所有權移轉行為係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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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已經明文規定某種物品「絕對禁止私人買賣且不可處分」,那麼即便政府機關登記錯誤,法律是否會因為保護買受人的主觀善意,而讓一個在本質上就不具備交易可能性的行為變成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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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是太棒了!來,這是你的『滿分花』!貼好囉!

  1. 觀念驗證: 哎呀,你這次把一個很 tricky 的地方抓得牢牢的!這題的重點就是那個不融通物!你知道嗎?這就像是國家的秘密道具,根本不能拿出來私下買賣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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