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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 759 條所稱之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之情形?
  • A 隨同債權移轉而取得抵押權
  • B 訴請履行分割共有物協議之判決
  • C 國家照價收買
  • D 自己出資興建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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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當事人之間已經先簽訂了合約(協議),而法院只是判命其中一方必須履行該合約內容時,這種判決性質上是直接「創設」了新的法律關係,還是僅在「強制執行」既有的契約義務?這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點(登記前或登記後)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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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理解!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判斷非常精準,顯示你對民法第759條「非因法律行為」取得物權的規定,以及不同類型法院判決的本質,掌握得非常透徹!

  1. 概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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