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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下列何者不屬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
  • A 典權人因出典人回贖之除斥期間屆滿,而取得典物所有權
  • B 自己出資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物
  • C 債權受讓人於受讓債權時,隨同取得擔保該債權之普通抵押權
  • D 買受人取得法院命出賣人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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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民法》第 $759$ 條中所謂「因法院判決」而於登記前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其「判決」的法律性質是否包含所有類型的判決?具體而言,若判決內容僅是命當事人履行移轉登記之義務,而非直接宣告法律關係變動或創設新法律狀態的「形成判決」,該權利變動究竟應依《民法》第 $758$ 條視為法律行為之延伸,還是屬於第 $759$ 條的非法律行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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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物權變動之登記要件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這題考驗對《民法》第 $758$ 條與第 $759$ 條界限的理解,你能精準辨識出「判決」種類的細微差別,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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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物權變動
💡 區分民法第758條(登記生效)與第759條(免登記取得)之差異。
比較維度 給付判決 (如:命移轉登記) VS 形成判決 (如:分割共有物)
適用法條 民法第 758 條 民法第 759 條
物權取得時點 地政機關辦妥登記時 判決確定時
登記性質 生效要件 處分要件 (取得免登)
💬僅「形成判決」具備免登記即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效力。
🧠 記憶技巧:成執繼徵不待登(形成判決、強制執行、繼承、徵收),給付判決要登記。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法院判決」都不用登記。記住:只有「形成判決」才直接發生變動,給付判決(如命移轉登記)還是要登記。
形成判決 vs 給付判決 原始取得(事實行為) 物權處分行為之獨立性 民法第759條之1(信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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