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下列何者不屬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
- A 典權人因出典人回贖之除斥期間屆滿,而取得典物所有權
- B 自己出資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物
- C 債權受讓人於受讓債權時,隨同取得擔保該債權之普通抵押權
- D 買受人取得法院命出賣人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探討《民法》第 $759$ 條中所謂「因法院判決」而於登記前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其「判決」的法律性質是否包含所有類型的判決?具體而言,若判決內容僅是命當事人履行移轉登記之義務,而非直接宣告法律關係變動或創設新法律狀態的「形成判決」,該權利變動究竟應依《民法》第 $758$ 條視為法律行為之延伸,還是屬於第 $759$ 條的非法律行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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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物權變動之登記要件
-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這題考驗對《民法》第 $758$ 條與第 $759$ 條界限的理解,你能精準辨識出「判決」種類的細微差別,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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