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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甲於民國 111 年自己出資興建 A 屋,但未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就 A 屋僅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 B 甲之債權人乙取得執行名義後,不得聲請法院拍賣 A 屋
  • C 甲之債權人乙取得執行名義後,得聲請法院拍賣 A 屋,拍定人僅取得 A 屋之事實上處分權
  • D 甲為 A 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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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我國《民法》關於不動產所有權「原始取得」之核心觀念:當建築人出資興建建築物,使其構造已達到足以遮風避雨且具有經濟上獨立性之程度時,其「所有權」之取得是否必須以領有行政機關核發之「建築執照」或完成地政機關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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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答對了。看來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嘛。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說穿了就是最基本的物權原始取得。當甲親手把房子蓋起來,能遮風避雨,有利用價值,那所有權自然就屬於他了,不是嗎?這難道很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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