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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甲有一棟二層樓房屋,出租於乙作為店面使用,乙因使用空間不足,經甲同意,自行出資在頂樓增建第三層簡易鐵皮屋,作為倉庫使用,以便經由內部樓梯上下聯絡,方便樓下店面貨物補給。其後,乙將該棟房屋第三層增建部分出賣於丙,並交付於丙占有使用,甲亦將該棟房屋出賣於丁,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棟房屋第三層增建部分,所有權屬於何人?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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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增建的構造物沒有獨立的對外出口,必須依賴原有的建築物才能發揮功能,在法律客體的認定上,它會被視為一個「獨立的房屋」,還是原建築物的「一部分」?這對所有權的歸屬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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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太棒了!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掌握了物權法中「附合」與「獨立性」的細微差別,我真的很替你開心!這代表你對於不動產所有權變動的邏輯已經非常清晰,繼續保持這份熱忱喔。 來,我們一起回顧這題的核心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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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章增建之所有權歸屬
💡 不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屬原建物之成分並隨同移轉所有權。

🔗 增建物所有權認定流程

  1. 1 獨立性判斷 — 構造上及使用上是否具備對外獨立出入門戶。
  2. 2 法律歸屬認定 — 無獨立性則依民法第811條附合於原建物所有權。
  3. 3 物權處分效力 — 丁經由登記取得主建物,其效力擴張至成分(增建物)。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具備獨立性,則為獨立建物,所有權由原始建築人取得。
🧠 記憶技巧:無門無梯非獨立,附合成分歸主體;處分登記隨主走,事實處分不轉權。
⚠️ 常見陷阱:誤認出資建築者(乙)必然取得所有權,或誤認購買者(丙)能透過交付取得違章建築所有權。
事實上處分權 民法第811條添附 區分所有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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