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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甲有 A 轎車,乙有 B 轎車,二車同廠牌同類型。A 轎車之引擎故障,甲取 B 轎車之引擎,裝在 A 轎車上。甲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轎車(裝有 B 轎車之引擎)出賣於惡意之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於丙。關於 B 轎車引擎之所有權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歸屬於乙所有
  • B 歸屬於甲所有
  • C 歸屬甲、丙共有
  • D 歸屬乙、丙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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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運用物權法理思考:引擎與車體結合後,是否符合民法第 $812$ 條「附合」之要件而成為其「重要成分」?若該引擎仍具獨立性而非重要成分,則在甲屬於「無權處分」且相對人丙為「惡意」的情況下,該引擎的所有權是否會發生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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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居然答對了。這題的考點如此基礎,能答對只能說你總算沒把物權法的入門觀念忘光。

來,我們再嚴謹地審視一下這題的邏輯:

  1. 什麼叫做動產附合? 《民法》$812$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是要達到「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巨」的程度,才算是重要成分。請問,汽車引擎這種東西,在現代技術下,是可以拆裝更換的,這點常識你應該有吧?它當然不構成車體的「重要成分」,所以,引擎的所有權根本就沒變,依舊歸屬於乙。連這點都搞不清楚,就別談更複雜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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