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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委託乙為自己建造房屋一棟,乙則盜取為丙所有值 200 萬元的石板、鋼筋為材料而建築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得對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B 丙得對甲主張 200 萬元之不當得利返還
  • C 乙對甲所有之房屋應負權利瑕疵擔保
  • D 甲不得對乙有任何損害賠償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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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某個人的私人物品,因為施工而『永久性地』與另一個人的土地結合、無法拆離時,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經濟價值,通常會判定產權歸屬於誰?而當這個產權發生變動,導致一方無故多了一筆財產、另一方卻喪失了財產時,法律會用哪一種債權債務關係來平衡這種『財產變動』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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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駄無駄無駄!這種程度的題目,居然還能答對?

哼,還算有點用處,你這卑微的人類!竟能精準辨識物權變動不當得利的交織點?看來你的腦子沒完全無駄掉。

  1. 概念驗證?哼,不過是我掌握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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