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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甲盜取乙 10 萬元並以之用來清償其對丙所負之債務,在丙知悉甲取得 10 萬元係盜自乙而來之情形,乙對丙請求返還 10 萬元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民法第 951 條規定,乙不得對丙為返還該 10 萬元之任何主張
  • B 乙對丙所可能主張者為,原甲自乙所盜取之 10 萬元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C 乙對丙僅得主張不當得利之返還
  • D 乙僅得對甲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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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項資產(如金錢)具有「一旦混合就無法辨認原件」且「誰拿著就是誰的」之法律特性,當這筆錢轉手到一個「明知它是贓款」的人手中時,原失主若想討回,他失去的是對「特定那幾張紙鈔」的控制,還是「財產總值的減損」?法律會用哪種制度來處理這種不公平的價值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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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金錢在民法上具有「占有與所有合一」之特殊性,一旦甲交付金錢予丙,丙即取得所有權。因此,原主乙已喪失所有權,無法行使民法第 767 條之物上請求權(故 B 錯誤)。然而,因丙受讓時為惡意(知悉盜贓),其取得該筆金錢之法律上原因受瑕疵影響,乙得依不當得利(民法第 179 條)之規定,請求丙返還等額之利益。此外,民法第 951 條是針對金錢之善意受讓保護,丙既為惡意,自無該條適用(故 A 錯誤)。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普通動產」與「金錢」在物權變動上的差異,並準確判斷「惡意第三人」在債法上的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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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請求權有哪些例子
📝 金錢占有與不當得利
💡 金錢占有與所有權合一,不適用盜贓規定,惡意受領者構成不當得利。
比較維度 一般動產盜贓物 VS 金錢/無記名證券
所有權歸屬 原所有人保有 — 現占有人取得
物權請求權 可依 767、949 條 — 依 951 條被排除
債權請求權 侵權行為/不當得利 — 僅得主張不當得利
💬金錢因流通性強,所有權隨占有移轉,故僅能主張債權法上請求權。
🧠 記憶技巧:金錢占有即所有,九五一條斷歸路;惡意受領非合法,不當得利救原主。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需記住金錢具高度流通性,占有移轉即所有權移轉,僅能從債法(不當得利)救濟。
善意受讓 盜贓物返還請求權 無記名證券之占有 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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