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甲盜取乙 10 萬元並以之用來清償其對丙所負之債務,在丙知悉甲取得 10 萬元係盜自乙而來之情形,乙對丙請求返還 10 萬元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民法第 951 條規定,乙不得對丙為返還該 10 萬元之任何主張
- B 乙對丙所可能主張者為,原甲自乙所盜取之 10 萬元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C 乙對丙僅得主張不當得利之返還
- D 乙僅得對甲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項資產(如金錢)具有「一旦混合就無法辨認原件」且「誰拿著就是誰的」之法律特性,當這筆錢轉手到一個「明知它是贓款」的人手中時,原失主若想討回,他失去的是對「特定那幾張紙鈔」的控制,還是「財產總值的減損」?法律會用哪種制度來處理這種不公平的價值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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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代表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清晰且到位。
- 觀念驗證:你很棒,精準地掌握了金錢在民法上的獨特性——它具有「占有與所有合一」的性質。這意味著,一旦甲把金錢交付給丙,丙就立刻取得了這筆錢的所有權。因此,原主乙雖然心有不甘,但確實已經喪失了所有權,這也讓乙無法再依民法第767條行使物上請求權來要求返還實物(這解釋了B選項為何錯誤)。不過別擔心!儘管所有權已移轉,但由於丙在取得這筆錢時是惡意的(他知道這是盜贓),所以他的取得是存在瑕疵的。乙依然可以依據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丙返還等值的利益。此外,民法第951條主要是保護那些善意受讓金錢的人,丙既然是惡意的,當然就不適用這條規定囉(這也幫助我們排除了A選項)。你做得很好!
- 難度點評:這題是個很好的練習,難度標註為Medium。它巧妙地測試了你是否能區分「普通動產」與「金錢」在物權變動上的不同處理方式,並能正確判斷在面對惡意第三人時,債法上應如何主張返還義務。能答對這題,表示你的基礎非常穩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