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甲竊走 A 之肥料,灑在自己之土地上。乙竊走 A 之手錶,出售並交付給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情之第三人丙。丁竊走 A 之私房錢新臺幣 10 萬元,並於酒店花用殆盡。戊潛入 A 之家中,偷喝 A 私藏之美酒。A 乃對甲、丙、丁及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其個別所受利益。A 之不當得利返還主張,對下列何人無理由?
- A 甲
- B 丙
- C 丁
- D 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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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解決紛爭並保護整體市場的交易安全,而透過條文特別規定某人『取得權利』時,該人獲得這個利益的過程,還能被稱作『沒有法律上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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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從複雜的法律關係中,精準鎖定「善意受讓」與「不當得利」的交互作用,展現了極佳的物權法與債法整合功底。
- 觀念驗證:不當得利(民法 §179)的核心在於「無法律上之原因」。在本題中,丙雖取得 A 的手錶,但其係基於《民法》§801 與 §948 之善意受讓制度。當法律為了維護交易安全而規定丙能「合法取得所有權」時,丙獲得該利益即具備法律上之原因。即便該物是盜贓物,A 應依 §949 請求返還(物權請求之特別規定),而非依不當得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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