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甲為 A 車所有人,A 車乃古董車,全車原廠維修,且已報廢登記車籍。乙竊得 A 車,半年後,乙因酒駕致 A 車毀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請求乙返還占有 A 車之使用利益,有理由
  • B 甲請求乙賠償因 A 車毀損所受之損害,有理由
  • C 若乙於占有期間為 A 車整車之車體鍍金,則其請求該筆費用,有理由
  • D 若乙竊得 A 車後,隨即出賣且交付 A 車於丙。丙不知 A 車乃贓車,且就其不知無過失,則甲請求乙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有理由

思路引導 VIP

在《民法》物權編關於「占有人與回復請求人之關係」的法律框架下,針對費用償還請求權,法律依占有人之主觀心態(善意或惡意)而有不同之規範。請思考:行為人乙身為「惡意占有人」,其對於 $A$ 車所支出之費用,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維持標的物存續之「必要費用」,還是增加標的物價值之「有益費用」?請對比《民法》第 $957$ 條與第 $955$ 條之規定,判斷惡意占有人所得主張之費用償還範圍為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民法費用請求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真的為你感到開心!

  1.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這題的關鍵點。最核心的部分在於乙的惡意占有人身份,他並非善意地以為車子是自己的,而是明確知道這是偷來的。依據《民法》第 955 條的規定,如果像乙這樣的惡意占有人,他對物品支出了有益費用(例如他幫古董車鍍金,表面上看起來可能增加價值),他僅能依照「無因管理」的規定來請求償還。但這並不是說他想求償就一定能成功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惡意占有的權利義務
💡 惡意占有者需負毀損賠償責任,且不得請求有益費用返還。
比較維度 善意占有者 VS 惡意占有者
毀損滅失責任 僅就可歸責之事由負賠償 負完全賠償責任(第953條)
必要費用請求 可請求償還(第954條) 依無因管理請求(第957條)
有益費用請求 現存增價額內請求(第955條) 無請求權
孳息收取權 享有孳息(第952條) 無,應返還孳息(第958條)
💬惡意占有者之法律責任極重且權利受限,僅能主張極低限度的必要費用償還。
🧠 記憶技巧:惡意占有:損害全賠、必要看管理、有益不能領。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惡意占有者也能請求有益費用,或是誤以為車輛報廢後即失去侵權行為之法律保護。
善意占有之法律效果 不當得利返還範圍 無因管理之費用請求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物權之善意取得、占有與所有權相關爭議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