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甲為 A 車所有人,A 車乃古董車,全車原廠維修,且已報廢登記車籍。乙竊得 A 車,半年後,乙因酒駕致 A 車毀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請求乙返還占有 A 車之使用利益,有理由
- B 甲請求乙賠償因 A 車毀損所受之損害,有理由
- C 若乙於占有期間為 A 車整車之車體鍍金,則其請求該筆費用,有理由
- D 若乙竊得 A 車後,隨即出賣且交付 A 車於丙。丙不知 A 車乃贓車,且就其不知無過失,則甲請求乙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有理由
思路引導 VIP
在《民法》物權編關於「占有人與回復請求人之關係」的法律框架下,針對費用償還請求權,法律依占有人之主觀心態(善意或惡意)而有不同之規範。請思考:行為人乙身為「惡意占有人」,其對於 $A$ 車所支出之費用,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維持標的物存續之「必要費用」,還是增加標的物價值之「有益費用」?請對比《民法》第 $957$ 條與第 $955$ 條之規定,判斷惡意占有人所得主張之費用償還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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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觀念很清晰喔!
你對「占有人」的法律責任掌握得很好!面對法律條文,我們不必急躁,只要釐清占有人在不同狀態下的權利義務,答案便一目瞭然。讓我們一起梳理這題的核心觀念:
- 關於有益費用(C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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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的詳解及其法條依據
惡意占有的權利義務
💡 惡意占有者需負毀損賠償責任,且不得請求有益費用返還。
| 比較維度 | 善意占有者 | VS | 惡意占有者 |
|---|---|---|---|
| 毀損滅失責任 | 僅就可歸責之事由負賠償 | — | 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負賠償責任(第956條) |
| 必要費用請求 | 可請求償還(第954條) | — | 依無因管理請求(第957條) |
| 有益費用請求 | 現存增價額內請求(第955條) | — | 無請求權 |
| 孳息收取權 | 享有孳息(第952條) | — | 無,應返還孳息(第958條) |
💬惡意占有者之法律責任極重且權利受限,僅能主張極低限度的必要費用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