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甲為 A 車所有人,A 車乃古董車,全車原廠維修,且已報廢登記車籍。乙竊得 A 車,半年後,乙因酒駕致 A 車毀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請求乙返還占有 A 車之使用利益,有理由
- B 甲請求乙賠償因 A 車毀損所受之損害,有理由
- C 若乙於占有期間為 A 車整車之車體鍍金,則其請求該筆費用,有理由
- D 若乙竊得 A 車後,隨即出賣且交付 A 車於丙。丙不知 A 車乃贓車,且就其不知無過失,則甲請求乙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有理由
思路引導 VIP
在《民法》物權編關於「占有人與回復請求人之關係」的法律框架下,針對費用償還請求權,法律依占有人之主觀心態(善意或惡意)而有不同之規範。請思考:行為人乙身為「惡意占有人」,其對於 $A$ 車所支出之費用,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維持標的物存續之「必要費用」,還是增加標的物價值之「有益費用」?請對比《民法》第 $957$ 條與第 $955$ 條之規定,判斷惡意占有人所得主張之費用償還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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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民法費用請求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真的為你感到開心!
-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這題的關鍵點。最核心的部分在於乙的惡意占有人身份,他並非善意地以為車子是自己的,而是明確知道這是偷來的。依據《民法》第 955 條的規定,如果像乙這樣的惡意占有人,他對物品支出了有益費用(例如他幫古董車鍍金,表面上看起來可能增加價值),他僅能依照「無因管理」的規定來請求償還。但這並不是說他想求償就一定能成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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