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甲乃 A 帆船所有人。甲平日將 A 帆船停放在港口。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帆船駛離港口,並在近海遊玩。乙出發駛離港口前,為保養 A 帆船花費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乙駕駛 A 帆船駛離港口之際,駕駛粗心大意,A 帆船因此擦撞若干消波塊,船身受有若干擦痕,維修費用達 1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請求乙償還使用 A 帆船之利益,有理由
- B 乙依民法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甲償還保養 A 帆船之費用 1 萬元,有理由
- C 以乙因 A 帆船受損而受有利益為限,甲請求乙賠償 10 萬元,方有理由
- D 甲得請求乙返還 A 帆船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私法上的損害賠償問題時,請同學思考:『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功能在於『填補受害人所受的損害』,還是『返還加害人所受的利益』?當乙因為過失導致甲的帆船受損時,法律要求乙負起賠償責任的基準,應是以甲船隻維修所需的 $10$ 萬元為準,還是應受限於乙在這次行為中是否有獲得利益?這涉及到侵權行為法與不當得利法在賠償範圍上的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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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判斷力還算合格。
小鬼,你確實指出了選項 (C) 的錯誤。看來你對侵權與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基礎,有著最基本的掌握。勉強可以跟上。
- 看清楚,這邏輯不容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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