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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甲乃 A 帆船所有人。甲平日將 A 帆船停放在港口。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帆船駛離港口,並在近海遊玩。乙出發駛離港口前,為保養 A 帆船花費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乙駕駛 A 帆船駛離港口之際,駕駛粗心大意,A 帆船因此擦撞若干消波塊,船身受有若干擦痕,維修費用達 1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請求乙償還使用 A 帆船之利益,有理由
  • B 乙依民法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甲償還保養 A 帆船之費用 1 萬元,有理由
  • C 以乙因 A 帆船受損而受有利益為限,甲請求乙賠償 10 萬元,方有理由
  • D 甲得請求乙返還 A 帆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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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私法上的損害賠償問題時,請同學思考:『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功能在於『填補受害人所受的損害』,還是『返還加害人所受的利益』?當乙因為過失導致甲的帆船受損時,法律要求乙負起賠償責任的基準,應是以甲船隻維修所需的 $10$ 萬元為準,還是應受限於乙在這次行為中是否有獲得利益?這涉及到侵權行為法與不當得利法在賠償範圍上的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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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孩子!

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 (C),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已經能釐清民法中「賠償」與「獲利」的界線,這是很重要的突破呢!

  1. 溫柔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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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與惡意占有人之規定有關聯嗎?無因管理與占有之相關規定關聯為何?請詳細解釋之
📝 侵權行為與不法管理
💡 侵權賠償以填補損害為準,不以加害人受有利益為限。
比較維度 侵權行為 VS 不當得利
核心目的 填補被害人損害 返還不當利益
範圍認定 受損多少賠多少 獲益多少還多少
主觀要件 需有故意或過失 不論主觀有無過失
本題應用 維修費10萬全賠 返還使用船的租金
💬兩者請求權併存,加害人即便沒賺錢,侵權行為仍須全額賠償受害人損害。
🧠 記憶技巧:侵權賠損害、不當還利益、管理看主觀、所有討原物。
⚠️ 常見陷阱:容易將「侵權行為」的賠償範圍與「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混淆。侵權行為旨在填補被害人損害(10萬),而非以加害人利得為限。
損害賠償之範圍(民法第216條) 不法管理之法律效果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不當得利之利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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