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名下有一間公寓,該公寓之專有部分包括 A 騎樓。詎該公寓所屬管理委員會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將 A 騎樓出租並交付於善意之丙,丙搭建衣物網架,供夜市擺攤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依所有權妨害除去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丙拆除衣物網架並交還 A 騎樓
- B 雖乙、丙間之租約有效,但甲得向丙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C 對甲而言,丙占用 A 騎樓乃善意之無權占有人
- D 甲得向乙請求返還其出租 A 騎樓所收取租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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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核心思考:當丙被界定為『善意占有人』時,依據《民法》第 $952$ 條之規定,其對於占有物享有哪些法定權限?若法律賦予善意占有人得對占有物進行『使用、收益』,則其所獲得的占有利益是否仍屬『無法律上之原因』?這對甲主張『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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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占有之收益權與不當得利之阻卻
喲,竟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把民法物權編當成廢紙墊桌腳。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你是否能分清「所有權人」與「善意占有人」之間的法律攻防。丙雖然是從無權處分的管委會乙手中取得占有,但他既然是「善意」,就擁有一道法律護身符。依據 民法第 952 條,善意占有人推定有權行使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既然法律明文准許丙「收益」,他在法律上就有正當理由保有該利益,甲自然不能跳過這道防火牆,去主張民法第 179 條的不當得利。選項 (B) 的說法簡直是法感崩壞,完全無視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基本邏輯。
法律邏輯的層次感與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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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占有與不當得利
💡 善意占有人依民法第952條得為使用收益,免負使用利益之不當得利。
| 比較維度 | 善意占有人 | VS | 惡意占有人 |
|---|---|---|---|
| 使用收益權 | 推定有權使用收益 | — | 應返還孳息與利益 |
| 不當得利 | 免返還相當之租金 | — | 應返還相當之租金 |
| 毀損滅失責任 | 僅限於現存利益 | — | 負損害賠償責任 |
| 費用請求權 | 必要費及有益費用 | — | 僅限必要費用 |
💬善意占有人受民法第952條特別保護,不需返還使用期間之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