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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8 題

甲名下有一間公寓,該公寓之專有部分包括 A 騎樓。詎該公寓所屬管理委員會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將 A 騎樓出租並交付於善意之丙,丙搭建衣物網架,供夜市擺攤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依所有權妨害除去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丙拆除衣物網架並交還 A 騎樓
  • B 雖乙、丙間之租約有效,但甲得向丙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C 對甲而言,丙占用 A 騎樓乃善意之無權占有人
  • D 甲得向乙請求返還其出租 A 騎樓所收取租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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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核心思考:當丙被界定為『善意占有人』時,依據《民法》第 $952$ 條之規定,其對於占有物享有哪些法定權限?若法律賦予善意占有人得對占有物進行『使用、收益』,則其所獲得的占有利益是否仍屬『無法律上之原因』?這對甲主張『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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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善意占有人」與「不當得利」之間的排除關係,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與債編的綜合運用已具備相當水準。 1. 觀念驗證:為何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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