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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乙之房屋 A、B 相互毗鄰,但乙長年未居住 B 屋,某年颱風 A、B 兩屋同時受創,甲基於經濟考量,未商請乙同意即請丙同時對 A、B 兩房屋進行整修,共花費新臺幣 100 萬元,其中 A 屋之整修費用為 60 萬元,B 屋必要之整修費用為 4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請丙整修乙所有之 B 屋,屬無因管理
  • B 本案非屬於甲對乙之 B 屋所為之侵權行為
  • C 甲對乙得請求償還 40 萬元修屋之費用
  • D 丙得對乙主張 40 萬元之報酬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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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丙受僱進行維修工作時,他在法律上是與『誰』達成協議並承諾完成工作的?如果工作完成後沒拿到錢,根據契約法的『相對性原則』,他應該向當初與他約定的那個人索取,還是向實質上房屋獲益的主人索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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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民法架構已經相當熟練了。這題考驗的是釐清多方法律關係的能力,你表現得非常棒!

無因管理與費用償還

  1. 甲未受委任且無義務卻替乙修繕,構成民法第172條之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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