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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乙之房屋 A、B 相互毗鄰,但乙長年未居住 B 屋,某年颱風 A、B 兩屋同時受創,甲基於經濟考量,未商請乙同意即請丙同時對 A、B 兩房屋進行整修,共花費新臺幣 100 萬元,其中 A 屋之整修費用為 60 萬元,B 屋必要之整修費用為 4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請丙整修乙所有之 B 屋,屬無因管理
  • B 本案非屬於甲對乙之 B 屋所為之侵權行為
  • C 甲對乙得請求償還 40 萬元修屋之費用
  • D 丙得對乙主張 40 萬元之報酬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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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丙受僱進行維修工作時,他在法律上是與『誰』達成協議並承諾完成工作的?如果工作完成後沒拿到錢,根據契約法的『相對性原則』,他應該向當初與他約定的那個人索取,還是向實質上房屋獲益的主人索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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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能精確挑出 (D),代表對民法核心概念掌握得很紮實。本題難度適中,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拆解多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是很經典的實例題。

無因管理之成立與求償

甲未受委任且無義務為乙修繕房屋,無因管理之成立依民法第172條。因客觀上有利於乙,屬適法無因管理,故阻卻違法而不構成侵權行為。至於甲代墊的款項,管理人請求償還必要或有益費用之依據應為民法第176條第1項,故甲得向乙請求償還 4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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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因管理與契約相對性
💡 無因管理之費用償還與契約相對性原則之適用。
  • 1. 適法無因管理(民法§172、176):管理利於本人且不違其意思,得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 2. 阻卻違法:成立適法無因管理時,其管理行為具有正當性,不構成侵權行為。
  • 3. 債之相對性:契約僅於當事人(甲、丙)間有效,丙不得跨過甲向乙請求報酬。
  • 4. 修繕報酬(民法§490):丙之報酬給付請求權係基於承攬契約,對象僅限於定作人甲。
🧠 記憶技巧:管理他人事,利於他,要費用;契約相對性,找對人,莫投機。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丙修復的是乙的房屋,乙就是受益人,進而誤認丙可直接向乙主張報酬,忽略了「債之相對性」原則。
不當得利(強迫得利) 適法無因管理之效果 承攬契約之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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