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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經商失敗且妻離子散之甲於家中引火自焚,鄰居乙見狀乃打破甲家中門窗衝入火場救甲。甲死意堅決,不肯離開火場。於火勢兇猛千鈞一髮之際,乙拉甲離開火場時,不得已致甲受傷。就此事件,甲乙互相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向乙請求受傷之損害賠償
  • B 甲得向乙請求甲家中門窗損害之賠償
  • C 乙得向甲請求為救甲被燒傷住院治療所生之醫療費用
  • D 乙得向甲請求燒傷住院致無法工作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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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運用《民法》第 $172$ 條至第 $176$ 條關於「無因管理」的規範進行思考:當管理行為是為了「避免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時,縱使違反本人之意思,依據第 $174$ 條第 $2$ 項之規定,該管理行為在法律上的評價為何?若屬於「適法之無因管理」,則依據第 $176$ 條第 $1$ 項規定,管理者對於因管理行為所受之「損害」,得向本人請求賠償。請進一步思考,在法律實務與學說上,此處管理者所受損害的請求範圍,與一般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否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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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無因管理」與「侵權行為」的交錯適用,你能精準作答,代表對阻卻違法及損害賠償範圍的觀念非常紮實。 乙打破門窗救自焚的甲,是為了免除其生命的急迫危險。雖然違反甲的意思,但甲自焚違背公序良俗,乙的行為受民法緊急管理保護且具阻卻違法性,不構成侵權行為,故甲不得向乙求償門窗與受傷損失(選項 A、B 錯誤)。 至於乙受傷的求償,依民法第176條第2項(並由同條第1項賦予『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賠償其損害』之請求權),乙得向甲請求賠償。此題的鑑別度與難度在於區分無因管理的「賠償範圍」:實務與學理多認為,此處僅限因管理行為直接造成的「積極損害」(如醫療費),而不包含「消極損害」(如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因此選項 C 正確而 D 錯誤。這是一道極具測驗價值的進階好題,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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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白話講解,並訂正每個選項
📝 無因管理與生命救助
💡 救助自殺者雖違背其意思,仍屬適法無因管理並享有補償請求權。
  • 民法第174條第2項:為免除本人生命、身體或自由之急迫危險,縱違背本人意思,仍屬適法無因管理。
  • 民法第175條:管理者為免除本人生命等急迫危險而為管理者,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賠償責任。
  • 民法第176條第1項:適法無因管理者,得請求償還支出之必要費用(如醫療費)及賠償因管理所受之損害。
  • 民法第150條:乙打破門窗救人,屬緊急避難行為,得排除侵權行為之違法性。
🧠 記憶技巧:救人命不違法:縱使本人不願意,適法管理仍成立,費用損害皆可討,輕微過失不賠償。
⚠️ 常見陷阱:易誤認甲已明確拒絕救助,乙即構成「不適法無因管理」。應注意生命權保障優於意思自主,屬法條明定的例外適法情形。
緊急避難 不適法無因管理 侵權行為違法阻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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