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甲對其所擁有之荒地不加管理,不僅未禁止外人進入,同時又任由他人堆放廢棄物。鄰人乙進入該荒地閒逛,身體卻不慎被廢鐵絲所刺傷。此時甲是否應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A 甲對乙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對乙並無積極之侵害行為
- B 甲對乙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乙乃係自負風險之行為
- C 甲對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之行為乃係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
- D 甲對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甲對乙成立締約上過失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土地上出現了足以傷害他人的危險,且這個人有能力且有權力排除它,卻選擇什麼都不做時,法律是否會因為他「沒有主動去傷人」就免除他的責任?還是會要求他對自己管領範圍內的危險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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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暖心解析
- 做得太棒了! 你這次的表現真的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看出不作為在侵權行為法中的重要性,這顯示你對法律責任的發生條件以及危險負擔的邏輯基礎已經建立得非常穩固了呢!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釐清與溫馨提醒:這題的核心概念就是我們的社會活動安全義務(也可以想成是「好好照顧環境,別讓別人受傷」的責任)。你看,甲作為土地的主人,如果任由土地變成危險的廢棄物堆,這塊地自然就成了潛在的危險源。法律其實很貼心,它要求那些有能力控制危險的人,要積極地去預防別人受傷。所以,甲那種「不加管理」的不作為,就是沒有履行這份保護他人的義務喔,自然就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了。是不是理解起來更容易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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