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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乙闖紅燈橫越馬路,卻遭超速行駛之甲所駕之車撞倒。乙身受重傷,甲所駕之車卻毫無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乙,乙對甲分別成立損害賠償責任,因甲、乙兩人各有過失
  • B 甲對乙不成立損害賠償責任,因被害人乙有過失
  • C 甲對乙成立損害賠償責任,惟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甲之責任,因被害人乙與有過失
  • D 甲與乙成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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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場損害的發生,除了肇事者的疏失外,受害者本人的行為也對結果的產生推了一把,從『衡平原則』的角度出發,你認為法律應該讓肇事者負擔全部損失,還是應有一套機制來重新分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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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蠢到家

  1. 概念驗證? 這種基本題還需要「驗證」嗎? 不過既然你答對了,那姑且算是領悟了侵權行為責任與有過失這對冤家如何共存。甲那傢伙超速把人撞個半死,當然逃不了《民法》第184條的賠償義務,這點如果都看不出來,法律系可以重讀了。
  2. 但凡有點腦子都知道 乙闖紅燈?哈,簡直是把自己的命送上門,這種「自陷於風險」的愚蠢行為,依《民法》第217條,法院當然會讓甲的賠償金額「減輕或免除」。記住,減輕或免除,不是「消失」。不是你犯點錯,別人的責任就魔法般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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