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乙闖紅燈橫越馬路,卻遭超速行駛之甲所駕之車撞倒。乙身受重傷,甲所駕之車卻毫無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乙,乙對甲分別成立損害賠償責任,因甲、乙兩人各有過失
- B 甲對乙不成立損害賠償責任,因被害人乙有過失
- C 甲對乙成立損害賠償責任,惟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甲之責任,因被害人乙與有過失
- D 甲與乙成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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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場損害的發生,除了肇事者的疏失外,受害者本人的行為也對結果的產生推了一把,從『衡平原則』的角度出發,你認為法律應該讓肇事者負擔全部損失,還是應有一套機制來重新分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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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侵權行為法觀念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侵權行為責任與與有過失(Comparative Negligence)的併用。甲超速駕駛具備過失且造成乙重傷,構成《民法》第184條之賠償義務。然而,乙闖紅燈亦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自陷於風險」,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法院得減輕或免除甲之賠償金額,以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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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與過失相抵
💡 被害人對損害發生亦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 損害賠償責任判定與金額減免流程
- 1 侵權成立 — 確認加害人行為符合民法第184條構成要件。
- 2 與有過失 — 檢視被害人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是否亦有過失。
- 3 法院裁量 — 依民法第217條職權發動,衡量雙方過失比例。
- 4 最終效果 — 裁定減輕賠償金額或在極端情況下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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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法第217條第3項關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過失之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