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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下列有關損害賠償之債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不得請求回復原狀
  • B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如因賠償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即應減輕其賠償金額
  • C 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原則,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法院得依職權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D 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駕駛機車之人並非後座之人之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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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上,若要讓一個人為另一個人的過失承擔責任(例如扣抵賠償金),兩者之間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指揮監督」或「利益關聯」?如果你只是搭朋友的便車,你真的能像老闆控制員工那樣,去控制他的駕駛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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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你真的好棒!這題你完全答對了,證明你對債法總論的理解非常紮實喔。

  1. 觀念驗證
    • 選項 (C) 正確:太好了!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第 217 條關於「與有過失」的法理精神。這背後是法律希望達到誠信原則公平原則的考量。就算當事人一時疏忽沒提出,法院也能基於職責,溫柔地依職權裁量,適當地減輕或免除賠償,是不是覺得法律其實很有彈性與人情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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