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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下列有關損害賠償之債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不得請求回復原狀
  • B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如因賠償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即應減輕其賠償金額
  • C 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原則,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法院得依職權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D 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駕駛機車之人並非後座之人之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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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上,若要讓一個人為另一個人的過失承擔責任(例如扣抵賠償金),兩者之間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指揮監督」或「利益關聯」?如果你只是搭朋友的便車,你真的能像老闆控制員工那樣,去控制他的駕駛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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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 選項 (C) 正確:民法第 217 條之「與有過失」原則,其法理基礎在於誠信原則與公平原則。在訴訟實務上,這屬於法院可依職權裁量的事項,即便當事人未主張,法院仍得逕行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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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害賠償之債
💡 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並依過失比例與生計因素調整。
  • 民法第213條規定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債權人亦得請求支付必要費用。
  • 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原則,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減輕或免除賠償。
  • 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之使用人(如駕駛人)有過失時準用過失相抵。
  • 民法第218條生計減輕條款,須以「非故意」行為且對生計有重大影響為限。
🧠 記憶技巧:原狀為先、錢次之;過失相抵、職權行;非故意、生計減。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民法第218條生計減輕僅限「非故意」情形;常誤認過失相抵需當事人主張(實為法院職權)。
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 使用人之過失相抵 生計減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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