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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甲在 A 客運公司擔任司機,某日甲違規右轉,撞傷行人乙,乙對甲請求醫藥費、看護費,以及精神上損害賠償共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在乙就醫期間 A 客運公司致贈慰問金 2 萬元,乙另外有保意外險 5 萬元,A 對於甲之選任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並無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可對於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 2 萬元及乙的意外險 5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 B 甲只能對乙的意外險 5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 C 甲只能對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 2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 D 甲不得對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 2 萬元及乙的意外險 5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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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受害人因為平日未雨綢繆,自行花錢向保險公司投保,當事故發生後,法律上是否應該讓「加害人」因為受害人的這份謹慎而獲得「少賠一點」的利益?這符合公平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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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非常棒!

親愛的學弟妹,看到你精準判斷出**「損益相抵」**的適用界限,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於《民法》第 $216-1$ 條的法理與最高法院見解,已經有相當紮實的基礎了。

核心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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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益相抵與給付扣除
💡 非基於填補損害目的之給付,加害人不得主張損益相抵。
比較維度 可主張損益相抵 VS 不得主張損益相抵
法理依據 民法第216-1條 恩惠性質或保險法理
典型範例 節省的喪葬費、稅金 意外險、慰問金、贈與
給付目的 因損害事實減省開支 契約預期或道德恩惠
💬並非所有獲益皆可抵銷,須視給付之法律性質及是否為減輕加害人負擔而定。
🧠 記憶技巧:損益同源、性質相同;保險慰問、概不抵銷。
⚠️ 常見陷阱:常誤認只要被害人受有利益即應扣除,卻忽略該利益是否具備「損害填補」之目的與同一性。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 保險法第53條保險代位 社會保險(如勞保)之給付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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