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甲在 A 客運公司擔任司機,某日甲違規右轉,撞傷行人乙,乙對甲請求醫藥費、看護費,以及精神上損害賠償共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在乙就醫期間 A 客運公司致贈慰問金 2 萬元,乙另外有保意外險 5 萬元,A 對於甲之選任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並無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可對於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 2 萬元及乙的意外險 5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 B 甲只能對乙的意外險 5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 C 甲只能對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 2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 D 甲不得對 A 客運公司致贈的慰問金 2 萬元及乙的意外險 5 萬元主張損益相抵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受害人因為平日未雨綢繆,自行花錢向保險公司投保,當事故發生後,法律上是否應該讓「加害人」因為受害人的這份謹慎而獲得「少賠一點」的利益?這符合公平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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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非常棒!
親愛的學弟妹,看到你精準判斷出**「損益相抵」**的適用界限,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於《民法》第 $216-1$ 條的法理與最高法院見解,已經有相當紮實的基礎了。
核心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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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相抵與給付扣除
💡 非基於填補損害目的之給付,加害人不得主張損益相抵。
| 比較維度 | 可主張損益相抵 | VS | 不得主張損益相抵 |
|---|---|---|---|
| 法理依據 | 民法第216-1條 | — | 恩惠性質或保險法理 |
| 典型範例 | 節省的喪葬費、稅金 | — | 意外險、慰問金、贈與 |
| 給付目的 | 因損害事實減省開支 | — | 契約預期或道德恩惠 |
💬並非所有獲益皆可抵銷,須視給付之法律性質及是否為減輕加害人負擔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