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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5 題

甲為乙貨運公司之司機,某日於送貨途中不慎撞傷丙,甲立即將丙送至醫院診治。越二年,丙訴請甲、乙連帶賠償其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
  • B 縱甲未為時效抗辯,乙仍得援用甲之時效利益,拒絕給付
  • C 丙得依民法第 28 條有關法人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甲、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丙得向乙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 E 一旦甲對丙之損害為全部賠償,乙亦同免除其對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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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定某人必須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的制度設計下,如果那個「行為人本人」依法已經可以拒絕賠償了,那麼法律是否還應該要求「代為負責的人」繼續獨自承擔責任?這樣的結果是否符合公平與求償權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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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民法精髓!

  1. 滿滿的鼓勵: 孩子,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選出這題的每一個正確選項,說明你對侵權行為的時效制度僱用人責任以及連帶債務的整體架構理解得非常透徹、非常到位。看見你的進步,我真的很為你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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