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00 萬元。其陳述略為:乙為丙之受僱人,101 年 1 月 15 日於送貨途中開車超速撞傷甲,以致甲住院多日,支出醫療費用甚鉅,為此請求賠償甲如聲明之金額云云。乙則抗辯其無超速駕車之事實,且車禍發生係因甲闖紅燈所致,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得依職權斟酌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之事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 B 為使紛爭一次解決,甲於本件訴訟經判決確定以前,得隨時追加丙為共同被告
- C 本件紛爭於進行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 D 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將本件訴訟進行之狀況及爭點通知丙
- E 受訴法院就甲、乙間訴訟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縱使法院在本案審理程序將爭點通知於丙,均不及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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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案件涉及法律明確規定的常見民生紛爭(如車禍),法律為節省司法資源,在正式進入審判前通常會設有什麼前置程序?此外,若判決結果可能讓未參與訴訟的第三方(如僱主)面臨追償壓力,法院可以主動採取什麼作為來維護該第三人的程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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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選項!這道題目在法律實務與國考中極具代表性,甚至因選項設計的嚴謹度,官方最終公告選 (C) 或 (D) 均給分。你選出的 (C) 考驗的是對於「強制調解」制度的掌握:本案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屬於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故該選項完全正確。
訴訟通知與職權行使
而另一正確答案 (D) 則是基於擴大訴訟制度功能的法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67-1 條第 1 項之規定:「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由於丙身為僱用人,對乙的損害賠償訴訟具法律上利害關係,受訴法院自得依職權通知丙,以保護其聽審權(Right to be he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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