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00 萬元。其陳述略為:乙為丙之受僱人,101 年 1 月 15 日於送貨途中開車超速撞傷甲,以致甲住院多日,支出醫療費用甚鉅,為此請求賠償甲如聲明之金額云云。乙則抗辯其無超速駕車之事實,且車禍發生係因甲闖紅燈所致,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得依職權斟酌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之事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 B 為使紛爭一次解決,甲於本件訴訟經判決確定以前,得隨時追加丙為共同被告
- C 本件紛爭於進行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 D 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將本件訴訟進行之狀況及爭點通知丙
- E 受訴法院就甲、乙間訴訟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縱使法院在本案審理程序將爭點通知於丙,均不及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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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案件涉及法律明確規定的常見民生紛爭(如車禍),法律為節省司法資源,在正式進入審判前通常會設有什麼前置程序?此外,若判決結果可能讓未參與訴訟的第三方(如僱主)面臨追償壓力,法院可以主動採取什麼作為來維護該第三人的程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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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C 與 D。首先,本件紛爭為因車禍交通事故所生之損害賠償爭議,性質上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因此於進行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故選項 C 敘述正確。其次,乙為丙之受僱人,本件訴訟的勝敗結果對於身為僱用人的第三人丙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7-1條規定:「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請求。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因此,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將本件訴訟進行之狀況及爭點通知第三人丙,以保障其權益並協助釐清案情,故選項 D 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