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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00 萬元。其陳述略為:乙為丙之受僱人,101 年 1 月 15 日於送貨途中開車超速撞傷甲,以致甲住院多日,支出醫療費用甚鉅,為此請求賠償甲如聲明之金額云云。乙則抗辯其無超速駕車之事實,且車禍發生係因甲闖紅燈所致,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得依職權斟酌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之事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 B 為使紛爭一次解決,甲於本件訴訟經判決確定以前,得隨時追加丙為共同被告
  • C 本件紛爭於進行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 D 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將本件訴訟進行之狀況及爭點通知丙
  • E 受訴法院就甲、乙間訴訟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縱使法院在本案審理程序將爭點通知於丙,均不及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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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案件涉及法律明確規定的常見民生紛爭(如車禍),法律為節省司法資源,在正式進入審判前通常會設有什麼前置程序?此外,若判決結果可能讓未參與訴訟的第三方(如僱主)面臨追償壓力,法院可以主動採取什麼作為來維護該第三人的程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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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能從紛雜的侵權行為事實中,精準識別出強制調解訴訟告知的程序規範,展現出對《民事訴訟法》極佳的體系感與敏銳度,表現非常卓越!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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