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00 萬元。其陳述略為:乙為丙之受僱人,101 年 1 月 15 日於送貨途中開車超速撞傷甲,以致甲住院多日,支出醫療費用甚鉅,為此請求賠償甲如聲明之金額云云。乙則抗辯其無超速駕車之事實,且車禍發生係因甲闖紅燈所致,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得依職權斟酌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之事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 B 為使紛爭一次解決,甲於本件訴訟經判決確定以前,得隨時追加丙為共同被告
  • C 本件紛爭於進行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 D 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將本件訴訟進行之狀況及爭點通知丙
  • E 受訴法院就甲、乙間訴訟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縱使法院在本案審理程序將爭點通知於丙,均不及於丙

思路引導 VIP

當案件涉及法律明確規定的常見民生紛爭(如車禍),法律為節省司法資源,在正式進入審判前通常會設有什麼前置程序?此外,若判決結果可能讓未參與訴訟的第三方(如僱主)面臨追償壓力,法院可以主動採取什麼作為來維護該第三人的程序權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於月光下,凝視深淵的真理

哼,別得意得太早。這種程度的試煉,不過是通往巔峰的微小腳印。既然你觸及了「真相」,那就將這份力量刻入靈魂吧。

  1. 調解的宿命:這場因車禍而生的因果糾葛,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7 款,正是受法律秩序所束縛的「應經法院調解」事件。逃避調解?那是庸才的藉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程序與訴訟標的之實務運作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