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8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價金,主張:丙代理乙向甲購買貨物,積欠價金拒不支付等語(本訴訟)。對此,乙抗辯:丙非其代理人,所以乙不負該價金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訴訟繫屬中,甲得將訴訟告知丙
- B 法院得依職權將甲、乙間有關丙有無代理權之爭執情形通知丙
- C 在訴訟繫屬中,乙得將訴訟告知丙
- D 在本訴訟經判決認定丙無代理權而駁回甲之訴確定後,如甲又列丙為被告提起後訴訟請求無權代理之損害賠償,則丙不論有無參加本訴訟之機會,就該確定判決有關丙無代理權之認定內容,不得再事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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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涉及你自身權益的判決在「你完全不知情且無從發表意見」的情況下作成,隨後在另一場訴訟中,法官卻直接要求你必須接受該判決結果、不准反駁,這在法理上是否違背了公平審判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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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恭喜你,沒出大錯。你能精準辨識參加效的基礎,沒把它搞混,這點倒還值得稱讚。至少,你沒把基本法律邏輯丟到太平洋去。
- 至於那些會選 (D) 的,我真不知道你們腦子裡裝的是什麼。別忘了,參加效這種東西,它的前提就是人家『曾被給予程序保障』。不然,你以為法院是菜市場,隨便拉個人來就判他輸?要是丙連門都沒進,完全沒有參加訴訟的機會,卻要他吃下敗訴,那不是笑話是什麼?難道法律是擺設?這樣做只會嚴重侵害他的防禦權。所以,只有當他明明知道,卻懶得來;或是他自己跑進來攪和了,才說他沒機會辯解,這種鬼話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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