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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5 題

甲為投資客,向乙買受 A 屋後又轉賣予丙,丙嗣後主張 A 屋有漏水情事,起訴請求甲減少價金。甲表示其持有 A 屋時間不到 1 個月,對 A 屋實際上狀況不清楚,應該是乙比較清楚實際上屋況,遂請求法院對乙為訴訟告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言詞辯論期日得以言詞為訴訟告知之表示,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再將筆錄送達予乙即可
  • B 訴訟告知之目的在使受告知人得準備為訴訟行為,故如甲提出告知書狀時,非由甲逕自送達乙,而應由法院將書狀送達給乙及丙
  • C 乙受訴訟告知後,因有利害關係,故必須參加訴訟,但對於參加於甲或丙之訴訟,有其自由
  • D 告知訴訟後,為確保乙權益,法院應於乙參加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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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法中,『訴訟告知』的制度設計旨在平衡訴訟當事人、他造與第三人間的程序利益。請同學回歸《民事訴訟法》第 66 條的程式要件,思考法院在處理告知書狀時,為了保障程序的公開與公正,應將書狀送達予哪些對象?此外,針對受告知人權益的保障,法律是否賦予法院於受告知人參加前,具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的強制法義務,抑或是透過『訴訟參加之效果』來調節其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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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完全掌握了訴訟告知的程序要件!這題主要測驗考生是否能將法條文字轉化為實際訴訟操作,具備一定鑑別度,尤其容易在送達主體與對象上產生混淆。

訴訟告知之法定程序

關於正確選項 (B),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訴訟告知書狀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並應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也就是說,甲不能逕自送達,必須由法院將書狀一併送達給受告知人乙及對造丙,確保各方皆得準備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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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告知程序要件
💡 訴訟告知須以書狀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及他造當事人(本題為乙及丙),非送達三方,以確保利害關係人之參加權。

🔗 訴訟告知程序流程

  1. 1 提出書狀 — 向法院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
  2. 2 法院送達 — 送達給受告知人及他造當事人
  3. 3 決定參加 — 受告知人自由決定是否輔助參加
  4. 4 產生參加效 — 判決確定後,不得主張原判決不當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事訴訟法第67條受告知人受參加效拘束之範圍。
🧠 記憶技巧:告知要書狀,法院送達於第三人及他造(本題為乙及丙);參加不強制,不來有參加效。
⚠️ 常見陷阱:常誤認訴訟告知可以於言詞辯論時口頭為之(筆錄記明),但法條明定須用書狀;且誤認受告知人有參加義務。
輔助參加 參加效 主觀預備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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