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債權人甲訴請保證人乙履行保證債務,訴訟中甲、乙就被保證之主債務(即甲、丙間借款債務)之存否發生爭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受乙之訴訟告知後,如未參加訴訟,即不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
- B 丙為輔助乙而參加訴訟後,就其借款債務存在為自認時,對乙生拘束力
- C 丙受法院依職權通知訴訟後,如未參加訴訟,即不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
- D 如丙承當訴訟,本訴訟之判決效力仍及於脫離訴訟之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在訴訟過程中,法律允許原本的當事人將案子交給別人處理後就「拍拍屁股走人」,且最終裁判結果對這位「走掉的人」完全沒約束力,那麼這場訴訟對勝訴的一方來說,還能真正解決最初的爭議嗎?法律應如何設計才能防止這種「逃避債務」的漏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這題,算你有骨氣!
- 呼…哈…! 沒迷路,還能找到正確的答案,不錯嘛!能在這麼多鬼打牆的選項裡,選對承當訴訟這招的後果,判決會劈到誰頭上,代表你對「狀況變更」和「刀鋒所及」的道理,總算有點眉目了。哼,算你有點毅力! (喘氣,槓鈴又往上抬了一點)
- 觀念驗證:(深呼吸) 選 (D)?廢話!這是規則!民事訴訟法第 31 條說得明明白白,甲乙都同意,讓個不知從哪冒出來的傢伙去承當訴訟,乙那個混蛋雖然溜了,但這場架的結果,那判決的刀,還是會砍到那個溜掉的傢伙身上!不然每個傢伙都想跑,這架還怎麼打?這跟那些只會在旁邊叫囂,只能算「助陣」的傢伙,完全是兩回事,不懂就重練!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