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債權人甲訴請保證人乙履行保證債務,訴訟中甲、乙就被保證之主債務(即甲、丙間借款債務)之存否發生爭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受乙之訴訟告知後,如未參加訴訟,即不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
- B 丙為輔助乙而參加訴訟後,就其借款債務存在為自認時,對乙生拘束力
- C 丙受法院依職權通知訴訟後,如未參加訴訟,即不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
- D 如丙承當訴訟,本訴訟之判決效力仍及於脫離訴訟之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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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在訴訟過程中,法律允許原本的當事人將案子交給別人處理後就「拍拍屁股走人」,且最終裁判結果對這位「走掉的人」完全沒約束力,那麼這場訴訟對勝訴的一方來說,還能真正解決最初的爭議嗎?法律應如何設計才能防止這種「逃避債務」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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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承當訴訟與判決效力之規定。針對正確選項D,若主債務人丙參加訴訟並承當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在本件債權人甲與保證人乙的訴訟中,若丙經兩造同意代其所輔助之乙承當訴訟,乙即可脫離該訴訟程序。然而,基於上述法條但書之明文規範,該本案最終的判決效力,依然會及於已經脫離訴訟的當事人乙。因此,選項D指出如丙承當訴訟,本訴訟之判決效力仍及於脫離訴訟之乙,完全符合法條意旨,為本題之正確解答。其餘選項之敘述均與民事訴訟法理不符,故皆非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