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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債權人甲訴請保證人乙履行保證債務,訴訟中甲、乙就被保證之主債務(即甲、丙間借款債務)之存否發生爭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受乙之訴訟告知後,如未參加訴訟,即不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
  • B 丙為輔助乙而參加訴訟後,就其借款債務存在為自認時,對乙生拘束力
  • C 丙受法院依職權通知訴訟後,如未參加訴訟,即不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
  • D 如丙承當訴訟,本訴訟之判決效力仍及於脫離訴訟之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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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在訴訟過程中,法律允許原本的當事人將案子交給別人處理後就「拍拍屁股走人」,且最終裁判結果對這位「走掉的人」完全沒約束力,那麼這場訴訟對勝訴的一方來說,還能真正解決最初的爭議嗎?法律應如何設計才能防止這種「逃避債務」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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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著哈欠)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我剛才差點又走錯路了……不過你這傢伙倒是看得很準嘛,一眼就認出了那條正確的「劍路」,能選出選項 (D) 說明你的基本功相當紮實。

承當訴訟與判決效力

這題的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64 條。當參加人(Intervener)經過兩造同意時,就可以代替他所輔助的當事人「承當訴訟(Assumption of litigation)」。最關鍵的重點在於:即便原本的當事人因為承當訴訟而「脫離訴訟」,依據該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最終的判決效力依然會及於這位脫離的當事人。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道防線,沒有被「脫離」兩個字給唬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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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輔助參加及訴訟承當
📝 訴訟參加與效力擴張
💡 第三人參與訴訟之方式及其受判決效力拘束之主觀範圍。
比較維度 輔助參加 (民訴§58) VS 訴訟承當 (民訴§254)
訴訟地位 第三人(輔助當事人) 當事人(接替原當事人)
行為效力 不得與當事人行為抵觸 得獨立處分訴訟標的
判決效力 受參加效力拘束 受既判力擴張所及
原當事人 仍為訴訟當事人 經他造同意可脫離訴訟
💬輔助參加僅具補充性,訴訟承當則發生當事人地位之更換,但兩者皆有判決效力擴張之適用。
🧠 記憶技巧:告知不理仍受縛,輔助抵觸不生效,承當脫離力仍及。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受告知人「未參加」訴訟就不受判決效力影響;或誤以為輔助參加人可為不利於當事人的處分行為。
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訴訟繫屬中之移轉 參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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