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甲起訴將主債務人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 100 萬元(下稱「本訴訟」),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向甲借款 100 萬元,逾期未返還,經多次催告,均無效果,為此起訴請求乙給付云云。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抗辯:該筆借款已全數由保證人丙清償。下列敘述,何者為完全正確?
  • A 丙不得輔助參加於乙,因甲、乙間之判決既判力不及於丙,丙非利害關係人
  • B 於本訴訟繫屬中,甲欲追加丙為共同被告,須經丙同意
  • C 於本訴訟甲如獲勝訴判決確定,對乙強制執行無效果後,仍不得據此判決直接對丙聲請強制執行
  • D 乙於本訴訟第一審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丙後,丙不得自由選擇參加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院在判決中認定「債務確實存在」時,這份判決書的『威力範圍』,是否可以自動擴張到任何與這筆債務有關、但卻從未在該場訴訟中完整行使過防禦權(如:提出反駁證據)的第三人身上?為什麼法律必須限制執行名義的範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選項為C。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1條規定,確定判決之效力,除當事人外,僅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以及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該他人有效力。於本件訴訟中,當事人僅為原告甲與被告乙,保證人丙並非訴訟當事人。同時,丙並不屬於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亦非為當事人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且被告乙亦非為丙而為被告,故依前揭法條規定,甲與乙間之確定判決對於丙並無效力。既然該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保證人丙,甲縱使於本訴訟獲勝訴判決確定,且對乙強制執行無效果後,甲仍不得直接持該未及於丙之確定判決對丙聲請強制執行,故選項C之敘述完全正確。

🏷️ 相關主題

當事人適格、共同訴訟與判決效力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