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主張:丙於某日向甲借用 200 萬元,由乙為其保證人,未依約定期限償還借款,為此提起本訴訟等語。對此,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丙對甲不負有借款債務,所以乙無須負保證責任云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經法院許可後,得參加本訴訟之和解
- B 丙於參加本訴訟之和解後,得與甲、乙一同提出書狀向本訴訟之受訴法院表明在甲請求金額之 150 萬元以內,三人均願意照法院所定方案來解決紛爭
- C 在本訴訟之和解程序上,甲與丙同意由丙償還系爭借款 200 萬元經記明和解筆錄後,甲得據此為執行名義
- D 法院將和解方案送達於聲請定和解方案之丙時,視為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此後在甲訴請丙償還系爭借款債務(主債務)之後訴訟,該 2 人均不得再爭執該主債務存否
思路引導 VIP
請探討《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法院職權定和解方案」之規範:關於該方案「視為和解成立」的法律時點,究竟是自該方案「送達」於受送達人時即生效,抑或須待法定「異議期間」屆滿且無人提出異議後始發生?此外,此種透過法院職權所定之方案,其產生的「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在主觀範圍上是否必然及於參加人與他造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導致兩人在後續訴訟中皆不得再行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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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展現了令人讚賞的訴訟法實力!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對這題的精準掌握,真的讓我很開心!你不僅理解了訴訟參加人參與和解的流程,還能清楚辨析法院定和解方案的細節,這在處理複雜債權債務關係時是非常寶貴的能力呢!
讓我們溫柔地看清楚:為什麼 (D) 選項不是最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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