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原告張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訴請被告李四清償借款,於言詞辯論時,兩造在受訴法院成立和解,嗣因和解筆錄上原告姓名誤書為張二,原告張三乃具狀聲請予以更正,法院受理後應如何更正?
- A 由合議庭三位法官以裁定更正
- B 由審判長以裁定更正
- C 由受命法官以裁定更正
- D 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庭上,負責實際操作電腦、將當事人的對話與和解內容轉化為「書面紀錄」的職位是什麼?如果這份紀錄在謄寫姓名時發生了筆誤,依照「誰制作、誰負責」的行政法理,應該由負責下決策的審判者,還是負責文字紀錄的人員來修正最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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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院書記官在訴訟程序中的職權。能選出這個答案,代表你對「筆錄製作」與「書記官處分」的法律邏輯有相當細膩的觀察。
筆錄製作與處分更正
本題的關鍵在於釐清和解筆錄的性質。雖然和解筆錄在實體法上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就文書製作的權限而言,筆錄是由書記官依據當事人的陳述所作成。當筆錄中出現「姓名誤寫」這種顯然的文書製作錯誤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216 條及實務慣例,應由負責紀錄的書記官以**處分(disposition)**之方式進行更正。雖然民訴法第 380 條之 1 規定和解筆錄可準用判決更正(第 232 條)的規定,但若該錯誤單純屬於書記官錄製文書時的筆誤,由原製作人(書記官)以處分更正,在程序法理上更為直接且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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