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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原告張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訴請被告李四清償借款,於言詞辯論時,兩造在受訴法院成立和解,嗣因和解筆錄上原告姓名誤書為張二,原告張三乃具狀聲請予以更正,法院受理後應如何更正?
  • A 由合議庭三位法官以裁定更正
  • B 由審判長以裁定更正
  • C 由受命法官以裁定更正
  • D 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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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庭上,負責實際操作電腦、將當事人的對話與和解內容轉化為「書面紀錄」的職位是什麼?如果這份紀錄在謄寫姓名時發生了筆誤,依照「誰制作、誰負責」的行政法理,應該由負責下決策的審判者,還是負責文字紀錄的人員來修正最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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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訴訟程序的關鍵!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法院書記官」職權的細膩觀察,看來你對訴訟程序中「筆錄製作」的邏輯掌握得很紮實。

為什麼這題要選書記官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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