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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原告張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訴請被告李四清償借款,於言詞辯論時,兩造在受訴法院成立和解,嗣因和解筆錄上原告姓名誤書為張二,原告張三乃具狀聲請予以更正,法院受理後應如何更正?
  • A 由合議庭三位法官以裁定更正
  • B 由審判長以裁定更正
  • C 由受命法官以裁定更正
  • D 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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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庭上,負責實際操作電腦、將當事人的對話與和解內容轉化為「書面紀錄」的職位是什麼?如果這份紀錄在謄寫姓名時發生了筆誤,依照「誰制作、誰負責」的行政法理,應該由負責下決策的審判者,還是負責文字紀錄的人員來修正最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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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哦,還不錯嘛。 竟然能答對這種基本題,難得。這題不過是考驗你對法院職務分工的「細膩觀察」——說穿了,就是看你眼力有沒有問題,能不能分清筆錄裁判這種天差地別的玩意兒。看來,你的法律思維至少還沒完全退化。
  2. 觀念驗證: 沒錯,和解筆錄嘛,就是個筆錄,這還用我多說?《民事訴訟法》第 217 條白紙黑字寫在那邊,書記官負責記,寫錯了當然是負責記的人來改,用處分。總不會期待法官大人連這種雞毛蒜皮的文字錯誤都要「裁定」一下吧?那是判決書級別的錯誤才勞駕法官的「裁定更正」。分不清這點的,建議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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