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關於訴訟上和解,依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當事人與第三人成立訴訟上和解之情形,如該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第三人不得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 ②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困難,法院得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③訴訟上和解有契約解除之原因時,當事人得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 ④當事人和解意思甚近者,法院得逕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並於送達兩造當事人後發生效力
  • A ②③
  • B ①②
  • C ②④
  • D 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份具備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的文書,在程序上若允許當事人隨時因為事後的『契約解除權』就推翻掉已經終結的訴訟,這對於『訴訟安定性』會產生什麼衝擊?此外,若法院代為擬定方案,在尊重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的前提下,是應該讓方案『強制生效』,還是要給予當事人一段『深思熟慮且可表達反對』的時間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訴訟上和解的救濟與程序限制

恭喜同學精準識破這道陷阱題!在民事訴訟法中,訴訟上和解具備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其救濟程序極為嚴格。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繼續審判」的法定事由與法院職權界線有著清晰的理解,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核心的觀念。 首先,關於選項 ③,這是許多考生的盲點:「繼續審判」的理由僅限於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如意思表示錯誤、被詐騙等)。若屬於和解成立後的「契約解除」,這涉及實體法上的給付遲延或違約問題,應另行提起給付之訴,而非請求繼續審判。其次,選項 ④ 涉及法院依職權定和解方案(§377-2),這必須建立在當事人「合意」由法院決定的前提下,且法律賦予當事人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權利,並非逕行送達即發生效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法院調解與訴訟上和解
查看更多「[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