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關於訴訟上和解,依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當事人與第三人成立訴訟上和解之情形,如該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第三人不得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 ②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困難,法院得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③訴訟上和解有契約解除之原因時,當事人得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 ④當事人和解意思甚近者,法院得逕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並於送達兩造當事人後發生效力
- A ②③
- B ①②
- C ②④
- D 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份具備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的文書,在程序上若允許當事人隨時因為事後的『契約解除權』就推翻掉已經終結的訴訟,這對於『訴訟安定性』會產生什麼衝擊?此外,若法院代為擬定方案,在尊重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的前提下,是應該讓方案『強制生效』,還是要給予當事人一段『深思熟慮且可表達反對』的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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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從眾多敘述中辨別出訴訟上和解的法律效力,顯見對《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80 條之規定理解十分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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