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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關於訴訟上和解,依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當事人與第三人成立訴訟上和解之情形,如該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第三人不得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 ②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困難,法院得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③訴訟上和解有契約解除之原因時,當事人得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 ④當事人和解意思甚近者,法院得逕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並於送達兩造當事人後發生效力
  • A ②③
  • B ①②
  • C ②④
  • D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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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份具備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的文書,在程序上若允許當事人隨時因為事後的『契約解除權』就推翻掉已經終結的訴訟,這對於『訴訟安定性』會產生什麼衝擊?此外,若法院代為擬定方案,在尊重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的前提下,是應該讓方案『強制生效』,還是要給予當事人一段『深思熟慮且可表達反對』的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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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全部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 D,即敘述③與④均屬錯誤。針對敘述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由此可知,當事人若欲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其法定事由嚴格限定於該訴訟上和解具備「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敘述③所稱之「契約解除」並不包含在該法條明定得請求繼續審判之要件中,因此敘述③為錯誤。此外,敘述④指稱法院逕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且於送達兩造後即發生效力之說法,亦與我國民事訴訟之法定程序規範不符,同屬錯誤之敘述。綜合前述,因敘述③與④皆為錯誤,故選項 D 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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