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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5 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訴訟告知與職權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應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B 原告將訴訟告知於第三人者,應將起訴狀直接寄送該第三人
  • C 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 D 債權人對保證人訴請履行保證債務,保證人對主債務人為訴訟告知者,主債務人雖逾時參加,仍視為其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訴訟,債權人之勝訴確定判決對主債務人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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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與案件結果有高度法律利害關係,且他已經收到了正式的開庭通知,卻選擇避而不談,你認為法律應該允許他在未來重新挑戰這個已經審理過的結果,還是應該讓他在這個階段就承擔程序上的後果,以避免法律關係重複糾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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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貝你做得很棒!基礎打得真穩呢!

看到你精準區分了訴訟告知(當事人發動)與職權通知(法院發動),前輩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對擴大判決效力範圍的理解非常透徹。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

  1. 觀念細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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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訴訟告知與職權通知
💡 藉由通知程序使利害關係第三人參與訴訟,以貫徹程序權保障。
比較維度 訴訟告知 VS 職權通知
發動主體 當事人 法院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65條 民訴法第67-1條
程序方式 向法院提出書狀由法院送達 法院依職權書面通知
最後期限 訴訟繫屬中(三審亦可) 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兩者均在確保第三人參與權,並藉此產生參加效,以達紛爭解決一次性。
🧠 記憶技巧:告知由黨(當)人提、職權法院發;書狀法院送、二審結前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訴訟告知」視為強制義務,或誤以為告知後判決即可對第三人直接強制執行。
輔助參加 參加效 判決效力擴張 主觀預備合併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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