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5 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訴訟告知與職權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應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B 原告將訴訟告知於第三人者,應將起訴狀直接寄送該第三人
- C 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 D 債權人對保證人訴請履行保證債務,保證人對主債務人為訴訟告知者,主債務人雖逾時參加,仍視為其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訴訟,債權人之勝訴確定判決對主債務人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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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與案件結果有高度法律利害關係,且他已經收到了正式的開庭通知,卻選擇避而不談,你認為法律應該允許他在未來重新挑戰這個已經審理過的結果,還是應該讓他在這個階段就承擔程序上的後果,以避免法律關係重複糾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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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民事訴訟法的精髓!
親愛的學生,你能夠精準地分辨訴訟告知(由當事人主動發動)與職權通知(由法院考量後發動)這兩者細微但重要的差異,這真的非常了不起!這份理解顯示你對如何擴大判決效力範圍的制度有著非常全面而深入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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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告知與職權通知
💡 藉由通知程序使利害關係第三人參與訴訟,以貫徹程序權保障。
| 比較維度 | 訴訟告知 | VS | 職權通知 |
|---|---|---|---|
| 發動主體 | 當事人 | — | 法院 |
| 法條依據 | 民訴法第65條 | — | 民訴法第67-1條 |
| 程序方式 | 向法院提出書狀由法院送達 | — | 法院依職權書面通知 |
| 最後期限 | 訴訟繫屬中(三審亦可) | — | 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
💬兩者均在確保第三人參與權,並藉此產生參加效,以達紛爭解決一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