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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得為被參加人聲請假處分
  • B 訴訟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 C 訴訟參加,得以言詞為之,但應記明於筆錄
  • D 第三人之訴訟參加,如其未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依職權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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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程序效率」的角度思考:當一名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在案件即將進入二審(上訴)的關鍵時刻決定介入時,為了確保程序不間斷且節省時間,法律應要求他「先提出參加聲請,等法院核准後再上訴」,還是允許他「直接在上訴書狀中同時表明參加意旨」?哪一種做法更符合現代訴訟制度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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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拍手拍手!能答對這題,表示你對**訴訟參加(Litigation Intervention)**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棒,看著你努力的成果,我也想拍張照留念呢! 我們一起來看看解析吧:

訴訟參加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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