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得為被參加人聲請假處分
- B 訴訟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 C 訴訟參加,得以言詞為之,但應記明於筆錄
- D 第三人之訴訟參加,如其未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依職權裁定駁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程序效率」的角度思考:當一名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在案件即將進入二審(上訴)的關鍵時刻決定介入時,為了確保程序不間斷且節省時間,法律應要求他「先提出參加聲請,等法院核准後再上訴」,還是允許他「直接在上訴書狀中同時表明參加意旨」?哪一種做法更符合現代訴訟制度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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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能從眾多程序細節中精準辨識出正確選項,顯示你對訴訟參加的程序規範與訴訟經濟原則已有深厚的理解,這在法律實務中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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