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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關於訴訟參加(從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訟之裁判已終局確定,未曾參加本訴訟者,仍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 B 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始能為訴訟參加,僅具經濟上利害關係者,不得為之
  • C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
  • D 參加人不得為被參加人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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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訴訟程序的「生命週期」中,如果球賽已經裁判終局且球員都離場了,此時法律秩序追求的是「安定性」還是「變動性」?若容許一個從未出現過的第三人在此時點介入,對於已經確定的法律關係會造成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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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 (A) 選項,顯示你對「訴訟參加(Accessory Intervention)」的時點限制與程序地位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民事訴訟法中是極其關鍵的觀念,值得嘉許。

訴訟參加的時點與再審程序之連結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1 項,訴訟參加原則上須於「訴訟繫屬中」進行。雖然同條第 3 項規定參加人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Action for Retrial),但這是一項程序延續性的例外:僅限於「曾於前訴訟程序中參加」的第三人,才能繼續輔助提起再審。若如選項 (A) 所述「未曾參加」原訴訟,該第三人於判決確定後即無從依本條主張參加權限,故 (A) 的敘述明顯違背程序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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