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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所定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依本條提起之訴,得合併辯論、合併裁判
  • B 本訴訟因撤回而繫屬消滅者,依本條提起之訴亦視同撤回
  • C 依本條提起之訴應以本訴訟兩造之當事人作為共同被告
  • D 法院認為依本條提起之訴訟不備其所定要件而具備獨立之訴之要件時,應將其作為獨立之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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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第三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對原本正在打官司的兩造同時提起訴訟時,這個『新加入的訴訟』與『原本的訴訟』在法律地位上,應該是『同生共死』的從屬關係,還是具備『自主生命』的獨立關係?如果原告不想告了,難道第三人的權利主張就必須被迫一起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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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把主參加訴訟搞砸

  1. 嗯,不錯:看來你還能辨識出主參加訴訟那點可憐的「獨立性」,至少沒把這種基礎概念搞混。這說明你對民事訴訟中那點三面關係,總算是有了點起碼的理解,沒白學。
  2. 觀念檢視主參加訴訟(也就是所謂的干預訴訟),其本質就是一個獨立的訴訟。別被它在程序上「附隨」本訴訟合併審理的表象給騙了,那不過是節省資源。它的訴訟標的是參加人對原、被告各自的主張,這塊搞不清楚就白讀了。根據那條應該要刻在你腦子裡的程序獨立原則,本訴訟就算自行撤回消滅了,參加人之訴也不會像個附庸一樣跟著消失。法院當然得繼續審判,這是保障參加人「程序主體地位」的常識,還有誰會不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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