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9 題
甲以其他全部共有人乙、丙、丁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土地,經一審法院判決後,乙對一審判決聲明不服,合法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丙、丁對一審判決並未聲明不服,乙上訴效力即不及於丙、丁 2 人
- B 乙於二審法院審理中,向法院具狀撤回上訴,無待通知其他當事人,即生撤回上訴之效力
- C 丙於二審法院審理中,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戊,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命戊承受訴訟
- D 訴外人己主張丁之應有部分實為其借名登記,己已取得確定判決命丁返還該借名登記之應有部分,惟尚未依確定判決辦理登記,己可聲請參加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優先判斷『分割共有物之訴』在民事訴訟法中,屬於『通常共同訴訟』還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在該訴訟類型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之規定,部分共有人提起上訴等行為,對於其他共有人之效力為何?同時,請進一步思考,若訴外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具備『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時,其在程序法上得透過何種機制參與訴訟以保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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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還需要我教你嗎?
不錯,這題你倒是答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至少抓住了這題的『D』。但別高興得太早,我們來看看那些『經典錯誤』你是怎麼避開的,或者,只是運氣好沒踩到雷?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基本常識』:共有物分割,這不是你一個人說了算,全體共有人都得在場,這就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乙上訴?有利於全體的事,當然及於全體。難道你覺得其他共有人會放過這機會?《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擺在那邊,(A) 這種顯而易見的錯誤,是想考驗我的耐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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