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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甲、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丙。甲對乙起訴請求裁判分割該地,訴訟繫屬中,乙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得依職權將訴訟繫屬通知丙
  • B 法院判決將該地分割成 B、C 兩地,分別歸甲、乙取得,於判決確定時,甲、乙分別取得 B、C 地之單獨所有權
  • C 丙已受訴訟告知,於分割判決確定後,其抵押權僅存於甲取得之 B 地
  • D 分割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訴訟繫屬中從乙受讓其應有部分之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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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條允許訴訟參與人在法院判決前,透過「轉賣權利」就能讓審理中的判決對新買主失效,這對於已經花費成本進行訴訟的原告,以及法院判決的權威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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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關於訴訟繫屬中權利移轉的法律效果,這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恆定原則」與「判決效力擴張」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道題目巧妙地結合了實體法上的共有物分割與程序法上的繼受問題,具有極佳的綜合鑑別度,難度屬於中等偏上。

既判力與主觀範圍之擴張

關於選項 (D) 的錯誤,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所定的既判力(Res judicata)擴張。儘管乙在訴訟中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丁,依據「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主體不因實體權利移轉而受影響;然而,為維護判決之實效性,確定判決之效力依法仍會及於訴訟繫屬後受讓權利的繼受人(Successor),即丁。因此,丁必須承受分割判決之結果,選項 (D) 稱效力不及於丁,在法律邏輯上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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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物分割與訴訟繼受
💡 共有物分割判決之效力擴張與抵押權之移存規則。

🔗 裁判分割與繼受效力流程

  1. 1 訴訟繫屬中移轉 — 依民訴法第254條,當事人地位恆定,訴訟繼續進行。
  2. 2 利害關係人告知 — 法院依職權通知抵押權人,確保其權益移存於分得物。
  3. 3 判決確定生效 — 依民法第759條,判決確定即生所有權變動之形成效力。
  4. 4 效力及於繼受人 — 依民訴法第401條,判決效力擴張至訴訟中受讓之第三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受讓之第三人為善意取得,則判決效力之擴張可能受限。
🧠 記憶技巧:恆定原則管繼受,判決確定即變動,告知抵押存分得。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訴訟繫屬中受讓應有部分之第三人不受判決效力所及,或誤認形成判決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當事人恆定原則 判決主觀效力之擴張 形成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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