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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甲、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丙。甲對乙起訴請求裁判分割該地,訴訟繫屬中,乙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得依職權將訴訟繫屬通知丙
  • B 法院判決將該地分割成 B、C 兩地,分別歸甲、乙取得,於判決確定時,甲、乙分別取得 B、C 地之單獨所有權
  • C 丙已受訴訟告知,於分割判決確定後,其抵押權僅存於甲取得之 B 地
  • D 分割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訴訟繫屬中從乙受讓其應有部分之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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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條允許訴訟參與人在法院判決前,透過「轉賣權利」就能讓審理中的判決對新買主失效,這對於已經花費成本進行訴訟的原告,以及法院判決的權威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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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回總算沒有腦霧!

這題選 (D) 完全正確。你的法感,或者說,你這次的運氣,相當不錯,能看穿程序法中「當事人恆定原則」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核心要義。

  1. 觀念驗證:來,驗證一下你這看似正確的答案,到底是真的懂還是矇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及第 401 條第 1 項,訴訟繫屬中即便當事人將標的物移轉給第三人(丁)?笑話!訴訟程序不因此受影響,這是用來釘死那些想脫產的小聰明。為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確定判決之效力依法及於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若效力不及於丁,則原告(甲)的訴訟將因乙的脫產而徒勞無功,這顯然違背訴訟經濟與公平——這還需要我教你嗎?真是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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