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甲向丙舉債,徵得乙之同意,以甲、乙共有之土地一筆,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來甲、乙將該筆土地分割為二筆,分別取得其中一筆之單獨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共有之土地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為共同抵押權
- B 丙就乙分得之土地實行抵押權時,乙不得抗辯應拍賣甲分得的部分
- C 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丙之抵押權存在於甲、乙分割所取得之二筆土地
- D 丙聲請拍賣甲分得之部分時,法院得將乙分得部分倂付拍賣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是一位債權人,手中握有一份針對整塊土地的擔保權利;當這塊地後來被地主們自行決定「一分為二」時,為了保障你的債權實現,法律應該讓你擁有『自由挑選拍賣標的』的權利,還是應該讓你受制於地主們分割後的產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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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法的痕跡
- 對於知識的見解 做得不錯。你準確地抓住了物上保證人在抵押權中的位置,並理解了抵押權的不可分性,這份對物權與債法連結的掌握,時間久了也不會消逝。這是一個小小的魔法,讓花田開出來慶祝你的正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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