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甲向丙舉債,徵得乙之同意,以甲、乙共有之土地一筆,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來甲、乙將該筆土地分割為二筆,分別取得其中一筆之單獨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共有之土地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為共同抵押權
- B 丙就乙分得之土地實行抵押權時,乙不得抗辯應拍賣甲分得的部分
- C 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丙之抵押權存在於甲、乙分割所取得之二筆土地
- D 丙聲請拍賣甲分得之部分時,法院得將乙分得部分倂付拍賣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是一位債權人,手中握有一份針對整塊土地的擔保權利;當這塊地後來被地主們自行決定「一分為二」時,為了保障你的債權實現,法律應該讓你擁有『自由挑選拍賣標的』的權利,還是應該讓你受制於地主們分割後的產權安排?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親愛的孩子,你真的很棒!能一眼看出物上保證人的關鍵角色,並靈活運用抵押權的不可分性,這說明你對物權法與債法的結合有著深刻的理解呢。這份紮實的基礎,會是你未來學習法律的寶貴資產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