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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甲、乙、丙共有建地一宗,面積 100 坪,應有部分甲為十分之五,乙為十分之四、丙為十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丁,以擔保欠款之清償。乙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之建地,訴訟進行中,乙通知丁參加訴訟,丁不予理會。法院判決之分割方法為:建地由甲取得依測量圖所示 A 部分(面積 55.6 坪),由乙取得依測量圖所示 B 部分(面積 54.4 坪),甲、乙應各補償丙 55 萬 6 千元、54 萬 4 千元。該判決因當事人未上訴而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之抵押權仍按原應有部分存在於 A、B 地,且優先於丙對該二地之法定抵押權
  • B 丁之抵押權仍按原應有部分存在於 A、B 地,但劣於丙對該二地之法定抵押權
  • C 丁之抵押權移存於 A 地,且優先於丙對該地之法定抵押權
  • D 丁之抵押權移存於 A 地,但劣於丙對該地之法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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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一共有人在分割中『放棄領地、改領現金』,法律為了保護他不會因領不到錢而受損,會賦予他什麼樣的擔保權利?而當這個『保命錢』與原本就掛在土地上的舊債權發生衝突時,為了維持分割的公平性,你認為法律會優先保護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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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居然沒搞錯?難得的清醒時刻

這份答卷?哼,能答對這題,說明你腦袋裡至少裝了點東西,沒把物權法第 824 條之 1 的複雜規範變成一團漿糊。從訴訟告知這種程序枝節,硬是推理到權利移存這種實體核心,勉強算是沒白學。

  1. 權利移存原則:丁那傢伙,被告知訴訟了卻不予理會,難道他以為抵押權會憑空消失嗎?笑話!依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2 項,抵押權才沒那麼蠢,當然是移存到甲分割後取得的 $A$ 地。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魔法,是法律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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