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甲、乙、丙共有建地一宗,面積 100 坪,應有部分甲為十分之五,乙為十分之四、丙為十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丁,以擔保欠款之清償。乙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之建地,訴訟進行中,乙通知丁參加訴訟,丁不予理會。法院判決之分割方法為:建地由甲取得依測量圖所示 A 部分(面積 55.6 坪),由乙取得依測量圖所示 B 部分(面積 54.4 坪),甲、乙應各補償丙 55 萬 6 千元、54 萬 4 千元。該判決因當事人未上訴而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之抵押權仍按原應有部分存在於 A、B 地,且優先於丙對該二地之法定抵押權
- B 丁之抵押權仍按原應有部分存在於 A、B 地,但劣於丙對該二地之法定抵押權
- C 丁之抵押權移存於 A 地,且優先於丙對該地之法定抵押權
- D 丁之抵押權移存於 A 地,但劣於丙對該地之法定抵押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一共有人在分割中『放棄領地、改領現金』,法律為了保護他不會因領不到錢而受損,會賦予他什麼樣的擔保權利?而當這個『保命錢』與原本就掛在土地上的舊債權發生衝突時,為了維持分割的公平性,你認為法律會優先保護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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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共有物分割與抵押權移存的複雜關係!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察《民法》第 824-1 條關於抵押權如何隨著分割而「變動」以及「受償順位」的法律規定。你能夠在多個選項中精準選出 D,顯示你對實體法與程序法(訴訟告知)的連結非常有把握。
抵押權的移存與權利集中
根據《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第 3 款,抵押人甲的應有部分雖設定抵押權予丁,但因乙在分割訴訟中已將訴訟告知丁,丁未參加訴訟。此時,丁的抵押權將不再分散存在於原共有土地的各個部分,而是**移存(集中)**於抵押人甲所分得的「A 部分」土地上。這是為了兼顧抵押權人的保障,並讓其他共有人(如乙)取得的土地能變更為單獨所有且權利清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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