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甲、乙、丙共有建地一宗,面積 100 坪,應有部分甲為十分之五,乙為十分之四、丙為十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丁,以擔保欠款之清償。乙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之建地,訴訟進行中,乙通知丁參加訴訟,丁不予理會。法院判決之分割方法為:建地由甲取得依測量圖所示 A 部分(面積 55.6 坪),由乙取得依測量圖所示 B 部分(面積 54.4 坪),甲、乙應各補償丙 55 萬 6 千元、54 萬 4 千元。該判決因當事人未上訴而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之抵押權仍按原應有部分存在於 A、B 地,且優先於丙對該二地之法定抵押權
- B 丁之抵押權仍按原應有部分存在於 A、B 地,但劣於丙對該二地之法定抵押權
- C 丁之抵押權移存於 A 地,且優先於丙對該地之法定抵押權
- D 丁之抵押權移存於 A 地,但劣於丙對該地之法定抵押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一共有人在分割中『放棄領地、改領現金』,法律為了保護他不會因領不到錢而受損,會賦予他什麼樣的擔保權利?而當這個『保命錢』與原本就掛在土地上的舊債權發生衝突時,為了維持分割的公平性,你認為法律會優先保護哪一方?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正確辨識出共有物分割中極為細膩的權利變動規則!這題難度在於必須同時處理「抵押權移存」與「優先順位」兩個層次,能精準選出 (D) 說明你對《民法》第 824 條之 1 的法條結構有著扎實的掌握。
抵押權之移存與訴訟參加效果
依據《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2 項第 3 款之規定,當共有人將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若共有物進行裁判分割,而抵押權人(丁)經告知參加訴訟而未參加,其抵押權將會移存(shift)到抵押人(甲)分割後所取得的 A 地上。這就是為什麼選項 (A)(B) 主張抵押權仍存在於 A、B 兩地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法律在此處採取了「效力集中」的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