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約定:將 A 地分為三區,分別由甲、乙、丙管理 A1、A2、A3。嗣後,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丁,而共有物分割後,由甲、乙、丙分別取得 A1、A2、A3 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設定抵押權給丁時,至少應得另一位共有人之同意
- B 丁如經共有人告知共有物分割訴訟而未參加,其抵押權於分割後移存於 A1
- C 各共有人對於其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取得之物,不得互相主張買受人之權利
- D 甲如因分割應補償金錢給丙,丙就其補償金額,對於 A1 有抵押權;丁移存於 A1 之抵押權次序優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甲只拿自己的『抽象比例』去抵押借錢,後來土地要實體切割了,如果法律強制讓丁的抵押權繼續黏在乙和丙分到的土地上,這對從未借錢、也沒同意過抵押的乙和丙公平嗎?在程序上,我們要如何平衡『債權人的保障』與『其他共有人的清淨所有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能精準選出選項 (B),說明你對共有物分割時「抵押權移存」的複雜規則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824-1 條的應用,該條文旨在處理共有物分割與物權安定性之間的權衡,是物權法中非常經典且具鑑別度的考點。
抵押權移存與程序參與之關聯
在共有物分割的實務中,為了保障抵押權人丁的利益,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原則上規定抵押權應按原比例移存於分割後的各宗土地。然而,為了簡化法律關係並落實程序參與,同項第 3 款規定了一個重要的例外:若抵押權人丁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其抵押權將會「溯及」地僅移存於原債務人甲所取得的 A1 地,而不影響乙、丙取得的部分。至於選項 (D) 的陷阱在於,依同條第 4 項與第 5 項規定,因分割受金錢補償者之法定抵押權,其受償次序實際上是優先於丁移存的抵押權,而非次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