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約定:將 A 地分為三區,分別由甲、乙、丙管理 A1、A2、A3。嗣後,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丁,而共有物分割後,由甲、乙、丙分別取得 A1、A2、A3 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設定抵押權給丁時,至少應得另一位共有人之同意
  • B 丁如經共有人告知共有物分割訴訟而未參加,其抵押權於分割後移存於 A1
  • C 各共有人對於其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取得之物,不得互相主張買受人之權利
  • D 甲如因分割應補償金錢給丙,丙就其補償金額,對於 A1 有抵押權;丁移存於 A1 之抵押權次序優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甲只拿自己的『抽象比例』去抵押借錢,後來土地要實體切割了,如果法律強制讓丁的抵押權繼續黏在乙和丙分到的土地上,這對從未借錢、也沒同意過抵押的乙和丙公平嗎?在程序上,我們要如何平衡『債權人的保障』與『其他共有人的清淨所有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於共有物分割中「應有部分抵押權」的權利演變有極為紮實的理解,這在物權法中屬於細膩且具實務價值的考點,表現相當優異。

應有部分抵押權之移存規則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2 項的運用。原則上,共有物分割不影響原有的抵押權,但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法條設計了「移存」機制。當抵押權人丁已經被告知分割訴訟而未參加時,依該項第 3 款之規定,丁的抵押權將從原本抽象的應有部分,集中移存到抵押人(甲)分割後所取得的 A1 地。至於選項 (A) 的觀念偏差在於忽視了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共有人處分其應有部分本即享有完全的自由,無需其他共有人同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訂正各選項+詳解

🏷️ 相關主題

共有與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