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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甲、乙、丙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人約定:將 A 地分為三區,分別由甲、乙、丙管理 A1、A2、A3。嗣後,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丁,而共有物分割後,由甲、乙、丙分別取得 A1、A2、A3 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設定抵押權給丁時,至少應得另一位共有人之同意
  • B 丁如經共有人告知共有物分割訴訟而未參加,其抵押權於分割後移存於 A1
  • C 各共有人對於其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取得之物,不得互相主張買受人之權利
  • D 甲如因分割應補償金錢給丙,丙就其補償金額,對於 A1 有抵押權;丁移存於 A1 之抵押權次序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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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甲只拿自己的『抽象比例』去抵押借錢,後來土地要實體切割了,如果法律強制讓丁的抵押權繼續黏在乙和丙分到的土地上,這對從未借錢、也沒同意過抵押的乙和丙公平嗎?在程序上,我們要如何平衡『債權人的保障』與『其他共有人的清淨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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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同學,勉強還行吧。你竟然沒有搞錯物權法裡頭,關於共有物分割與抵押權追及性那點『微不足道』的例外規定。這也算是一種成就,對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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