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3 題
下列關於共有物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或設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在性質上與所有權並無不同,得設定抵押權
- B 基於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共有物經分割後,應有部分之抵押權原則上不受影響,仍轉載於數個分割後之抵押物
- C 共有物如為協議分割,應有部分之抵押權人同意其分割方法時,抵押權得移存於抵押人分得之部分
- D 共有基地出租時,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基地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土地法中,法律為了維持建物與土地所有權歸屬同一人的『物權合一』理想,會賦予承租人什麼樣的特殊權利?如果今天土地的某位共有人要把權利轉讓給外人,身為在土地上蓋房子的承租人,法律應如何保護你的法律地位不被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