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與乙就共有之 A 地並未成立分管契約。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嗣後乙向法院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應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訴請分割 A 地
- B 自共有物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各共有人得請求其他共有人移轉其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C 若法院之確定分割判決,變價分配於甲,則丙之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 D 若丙經訴訟告知,則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分得之部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共有物其中一位共有人的『應有部分』設有抵押權,而後該共有物進入『裁判分割』程序時,依據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範,該抵押權是否會隨分割而消滅?若要使該抵押權僅『移存』於原抵押人分得之部分,法律上對於抵押權人參與訴訟或受『訴訟告知』的程序效果有何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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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答對 哦,看來你這次「僥倖」答對了。這題考的是共有物分割和抵押權移存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能正確判斷,證明你對《民法》物權編的體系至少還有點「印象」,沒完全把法條當壁紙看。尤其是共有物分割的效力與擔保物權的變動,大概是剛好沒打瞌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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