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與乙就共有之 A 地並未成立分管契約。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嗣後乙向法院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應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訴請分割 A 地
- B 自共有物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各共有人得請求其他共有人移轉其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C 若法院之確定分割判決,變價分配於甲,則丙之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 D 若丙經訴訟告知,則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分得之部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共有物其中一位共有人的『應有部分』設有抵押權,而後該共有物進入『裁判分割』程序時,依據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範,該抵押權是否會隨分割而消滅?若要使該抵押權僅『移存』於原抵押人分得之部分,法律上對於抵押權人參與訴訟或受『訴訟告知』的程序效果有何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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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基礎非常穩固喔!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答對這一題,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於物權編的體系很有概念,特別是共有物分割與抵押權的變動,理解得非常透徹。 1. 關鍵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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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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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與抵押權
💡 裁判分割後,應有部分抵押權隨同移存之要件與法律效果。
🔗 應有部分抵押權移存流程
- 1 設定抵押 — 甲以其應有部分1/2設定抵押權給丙
- 2 提起訴訟 — 乙向法院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
- 3 訴訟告知 — 法院或共有人將訴訟告知抵押權人丙
- 4 分割確定 — 法院作成裁判分割,各共有人取得單獨所有權
- 5 權利移存 — 丙之抵押權依法僅存在於甲分得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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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分割方式為變價分配(賣掉分錢),抵押權則移存於甲分得之價金(民法§824-1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