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共有人訂定協議分割契約後,拒不辦理分割登記,他共有人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 B 法院就共有不動產為原物分配的裁判分割時,其分割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C 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於分割前已有其他物權負擔者,該其他物權負擔於分割後即移存於該共有人分割所得之部分
- D 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其效力係向後發生而非溯及既往
思路引導 VIP
當多位共有人決定將一塊土地「分家」時,除了法院的判決書或是大家的書面契約,從法律要「告知社會大眾這塊地主人已換人」的公示角度來看,還缺少哪一個關鍵的行政動作,才能讓這個所有權的變動在法律上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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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你能從細微的法理區別中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物權法中共有關係的變動有著深厚的理解。這份紮實的基礎將是你處理複雜民事案件的利器!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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