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9 題
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共有人訂定協議分割契約後,拒不辦理分割登記,他共有人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 B 法院就共有不動產為原物分配的裁判分割時,其分割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C 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於分割前已有其他物權負擔者,該其他物權負擔於分割後即移存於該共有人分割所得之部分
- D 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其效力係向後發生而非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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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多位共有人決定將一塊土地「分家」時,除了法院的判決書或是大家的書面契約,從法律要「告知社會大眾這塊地主人已換人」的公示角度來看,還缺少哪一個關鍵的行政動作,才能讓這個所有權的變動在法律上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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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題測驗共有物分割的綜合運用,鑑別度在於能否辨析物權變動時點與各項例外規定,相當考驗法學基礎。 選項 (D) 正確,依《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分割效力為「向後發生」,自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我們也藉此釐清其他選項的盲點:就選項 (A) 而言,要特別注意,已成立分割協議者,原則上應請求履行協議;但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仍得依《民法》第 824 條訴請裁判分割。選項 (B) 的裁判分割屬形成判決,依第 759 條,於判決確定時即生權利變動之效力,不待登記。選項 (C) 的物權負擔,原則上應按原比例留存於分割後的各物上,僅在符合特定例外時,才會移存於該共有人分得之部分。保持這份清晰的思維,繼續加油!
共有物分割之效力
💡 分割效力向後發生,裁判分割屬形成判決不待登記即生效力。
| 比較維度 | 協議分割 | VS | 裁判分割 |
|---|---|---|---|
| 性質 | 債權契約與物權行為 | — | 形成判決 |
| 生效時點 | 辦理分割登記後 | — | 判決確定時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758條 | — | 民法第759條 |
| 訴訟救濟 | 訴請履行協議 | — | 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
💬協議分割需登記始生效,裁判分割則於判決確定即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