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下列關於共同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全體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為分別共有
- B 共同繼承人僅以人數之過半數,即得處分其遺產
- C 全體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不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 D 全體繼承人之遺產分割,自分割時,始發生效力,而不溯及於繼承開始時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民法》繼承編的核心原則進行思考:首先,在遺產實際分割前,繼承人間對遺產的權屬狀態屬於『公同共有』還是『分別共有』?其次,關於繼承債務的清償責任,現行法是採 $有限責任$ 還是 $無限連帶責任$?最後,請檢視《民法》第 $1167$ 條,關於遺產分割的法律效果是否具備 $溯及既往$ 的特性?請以此法理判斷各選項敘述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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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同共有與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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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如同共有物分割,採取「移轉主義」,分割後始生移轉效力,不溯及既往。另民法1167已刪除。解析有誤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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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繼承之法律關係
💡 繼承人對遺產為公同共有,債務負限定連帶責任,分割不溯及。
| 比較維度 | 分別共有 | VS | 公同共有 (共同繼承) |
|---|---|---|---|
| 應有部分 | 有明確持分比例 | — | 僅有潛在的應繼分 |
| 處分權 | 可自由處分其持分 | — | 原則上須全體同意 |
| 法律關係 | 物權關係較鬆散 | — | 基於共同關係存在 |
💬共同繼承在分割前屬於「公同共有」,故處分權限受限於全體共有人之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