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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下列關於共同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全體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為分別共有
  • B 共同繼承人僅以人數之過半數,即得處分其遺產
  • C 全體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不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 D 全體繼承人之遺產分割,自分割時,始發生效力,而不溯及於繼承開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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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民法》繼承編的核心原則進行思考:首先,在遺產實際分割前,繼承人間對遺產的權屬狀態屬於『公同共有』還是『分別共有』?其次,關於繼承債務的清償責任,現行法是採 $有限責任$ 還是 $無限連帶責任$?最後,請檢視《民法》第 $1167$ 條,關於遺產分割的法律效果是否具備 $溯及既往$ 的特性?請以此法理判斷各選項敘述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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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讓我們來複習一下核心觀念

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很為你開心!在法律的學習路上,每一個觀念的釐清都是很棒的累積,我們一起透過這題,把相關的重點再溫習一遍吧:

  1. 公同共有與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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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如同共有物分割,採取「移轉主義」,分割後始生移轉效力,不溯及既往。另民法1167已刪除。解析有誤歐
👍 2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 共同繼承之法律關係
💡 繼承人對遺產為公同共有,債務負限定連帶責任,分割不溯及。
比較維度 分別共有 VS 公同共有 (共同繼承)
應有部分 有明確持分比例 僅有潛在的應繼分
處分權 可自由處分其持分 原則上須全體同意
法律關係 物權關係較鬆散 基於共同關係存在
💬共同繼承在分割前屬於「公同共有」,故處分權限受限於全體共有人之合意。
🧠 記憶技巧:公同共有全體推,限定連帶債不隨,分割現時不溯往。
⚠️ 常見陷阱:最常考「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的混淆,以及誤以為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現行法已改採全面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 遺產分割之方法 土地法第34條之1 公同共有物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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